国联金如意1号 - 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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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7、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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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 12 部分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依据《试行办法》、《通知》、《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托管人的义务 1、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3、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除外),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因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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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 13 部分

第四十七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四十八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10个工作日。

2、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退出。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四十九条 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

2. “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的部分;

4.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 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当发生巨额退出时,按巨额退出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中登公司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 退出价格和费用

1、退出价格: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 2、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按持有期限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P) 小于3个月 3个月≤P<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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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率 0.3%; 0.2%; 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年≤P<3年 P≥3年

0.1%; 0 退出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注册登记、营业网点退出业务办理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第五十二条 退出的注册登记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成功后,中登公司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说明书》第13部分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请参见《说明书》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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