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训任务书指导书v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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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详见评标办法。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主要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

30.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1.评标方法和标准

31.1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前附表第26项的规定进行,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附件—《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32.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的判定 详见评标办法。 33.中标候选人的产生

33.1根据评标办法,经评标委员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的报价,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当报价相同时,采用抽签决定。

33.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34.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和中标人的确定

34.1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在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34.2在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如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不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新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由低向高依次递补。

34.2.1在承接本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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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报名截止后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有投标限制行为的。

34.3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报市招标站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等要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的授予

37.合同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双方确定约定条款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38.履约担保

38.1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7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不 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附件: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评标活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海潮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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