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训任务书指导书v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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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规定,依据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的格式要求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单独报价,并计入总报价(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

投标单位应按照现行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各类别的项目报价小计,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2003版)》中规定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各项目的弹性区间费率下限的计算值,不得随意降低及取消该费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工程计取。

13.11工程设备材料质量要求

13.11.1由于材料生产厂家及品牌众多,价格高低不一,为保证各投标单位能有共同的投标基础和便于投标单位统一报价,该工程项目的钢材采用品牌为“沙钢”、水泥采用品牌为“三狮”,投标人应按此品牌的要求报价。实际施工中发包人不排除更换其品牌,施工中施工单位有更优越的替代产品的建议,也可向发包人提出,供发包人参考,但在投标报价时不得更改招标人的要求。

13.11.2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按工程实际和国家有关要求选择。 13.11.3若同型号同品牌报价超过发包人自行采购价,发包人有权改为甲供。

13.12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仍予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款规定的条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保证金须采用银行汇票形式(不允许现金);同时,出票人必须是投标人(不接受以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为户名的汇票);由投标人在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提交给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确认投标保证金后,将开具投标保证金收讫凭证。

16.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复印件封入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与投标文件一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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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交。

16.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将按有关条款不予受理或作无效标处理。 16.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退还,或者,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0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10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6.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16.6.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16.6.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6.6.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16.7投标人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6.7.1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16.7.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7.3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投标文件的份数

1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3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8.投标文件的签署

18.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的要求。

18.3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书的预算书或报价书必须盖有编制者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审资格专用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对其签章部分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个人执业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编制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与资格章或执业章配套的证书)的复印件同时附在预算书(或报价书)后。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含投标函部分)(正本和副本)、技术标部分(正本和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别密封包装在三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商务标”、 “技术标”、 “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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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19.2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4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24项。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不予接受的投标文件

24.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并退还投标人:

24.1.1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会的代表未出席开标会的;

24.1.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不为同一人的;

24.1.3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会的代表虽已出席开标会,但出席的代表未按本须知第25.2款的规定携带相关有效证件的;

24.1.4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1.5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开 标

25.开标

25.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2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5.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拟派的招标工程项目经理,作为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会的代表必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准时参加开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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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在海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以证明其身份。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还需随带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并附复印件)。

25.2.2拟派的项目经理本人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原件(省内投标单位必须随带工作手册,外省无工作手册,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参加开标会议。

25.2.3投标人必须随带《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席位证》。

25.2.4投标人的代表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将视为未出席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的代表不出席开标会的行为将影响其在招标人处的信誉。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市招投标站指导监督,公证处现场公证。

25.3.2招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处公证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25.5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以存档备查。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评委共5名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在有关部门监督、公证处公证下从评委库中抽签确定。

26.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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