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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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务处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机制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四条 安监室、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同时要坚持单位月检查、车间旬检查、班组日检查制度。

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1. 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⑴ 机车车辆冲突; ⑵ 机车车辆脱轨; ⑶ 机车车辆火灾; ⑷ 机车车辆爆炸;

⑸ 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⑹ 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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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⑺ 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⑻ 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⑼ 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⑽ 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⑾ 急性工业中毒;

⑿ 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⒀ 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

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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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 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较大事故:由路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事故:由局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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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轻伤事故:由辖区内办事处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安监室劳安组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 发生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局安监室(或委托铁路办事处)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从业人员伤亡一般和较大事故,由局安监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办事处安监室和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单位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成员组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必要时局安监室可指派就近的异地办事处安监室,按照《事规》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按下列时限向局安监室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在3日内,一般事故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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