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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文件

哈铁劳卫〔2007〕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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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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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 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 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 “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 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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