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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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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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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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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