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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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询价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制定询价采购方案,编制询价采购文件。属于集中非招标采购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或发出询价采购邀请书,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询价。集中非招标采购由物资公司发布或发出;三级非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发布或发出。

第三十七条 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集中非招标采购由物资公司发出;三级非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发出。

采取公开方式的,应在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后,向所有报名参加应答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如不足三个,应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或者改为邀请方式;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向三个及以上确认参加应答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自询价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应答截至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按程序组建询价采购工作组和采购小组。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递交应答文件。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应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应答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比,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原则上应推荐满足条件的经评审最低报价供应商。

询价采购中不推荐经评审最低报价供应商的,应在询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询价结果明显不合理或偏离市场价格时,应拒绝所有应答,重新进行询价或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购工作组审核询价采购报告,编制询价采购结果上报材料并上报相应管理单位。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采购小组按程序直接报送询价采购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采购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审核询价采购结果。

第七章 竞价采购程序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制定竞价采购方案,编制竞价采购文件。属于集中非招标采购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第四十四条 公开发布竞价采购公告或发出竞价采购邀请书,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价。集中非招标采购由物资公司发布或发出;三级非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发布或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向供应商发出竞价采购文件,集中非招标采购由物资公司发出;三级非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发出。

采取公开方式的,应在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后,向所有报名参加应答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如不足三个,应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或者改为邀请方式;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向三个及以上确认参加应答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自竞价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应答截至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按程序组建竞价采购工作组和采购小组。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按竞价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递交不含报价的应答文件,竞价小组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满足技术商务条件的供应商可参与竞价。满足技术商务条件的供应商如不足三个,应重新进行竞价或者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十八条 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竞价,竞价期间的最低报价向所有供应商公开,但未经该供应商允许,不得向其他任意第三方透露该供应商名称。

第四十九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采购小组编制竞价采购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竞价采购必须推荐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采购工作组审核竞价采购报告,编制竞价采购结果上报材料并上报相应管理单位。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采购小组按程序直接报送竞价采购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采购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审核竞价采购结果。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职责对物资类和工程服务类非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十五条 对于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非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和执行建立考核机制,制订相应考核指标,纳入相关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物资公司和各级管理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采购资料的归档。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非招标采购有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申请备案或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团公司总部采购,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分子公司本部采购,由分子公司自行规定。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流程

2.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结果上报材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