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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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继承法:旁系有继承权 巴伐利亚法

? 巴冲突法:适用死者住所(事实)地法

? 法国继承法:旁系无继承权

一、反致的概念 (remission、renvoi)

? (一)直接(狭义)反致

? 甲国法院 乙国(外国) ? 实体法 实体法

? ? 冲突法 冲突法

? 排除了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甲国实体法。 ? 甲(冲) 乙(冲) 甲实

一、反致的概念 (remission、renvoi)

? (二)转致

? 甲国法院 乙国(外国1) 丙国(外国2)

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 排除了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丙国实体法。 甲(冲) 乙(冲) 丙实

一、反致的概念 (remission、renvoi)

? (三)间接反致

? 甲国法院 乙国(外国1) 丙国(外国2)

? 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

? 排除了乙国实体法和丙国实体法的适用,而适用甲国自己的实体法审理案件。 ? 甲(冲) 乙(冲) 丙(冲) 甲实

一、反致的概念 (remission、renvoi)

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单一反致) 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反致图示:

1、法院地国(冲) 他国(冲) 法院地(实) 2、法院地国(冲) 他国(冲) 第三国(实)

3、法院地国(冲) 他国(冲) 第三国(冲) 法院地国(实)

一、反致的概念 (remission、renvoi)

?

? ? ?

(四)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英国反致学说) 英国法院 外国

实体法 实体法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

? ? ?

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是指英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外国法,英国法官即将自己视为在该国法院审判案件,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就会出现“双重反致”。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法院不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 1、客观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

? (1)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 ? (2)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外国的冲突法

? 3、致送关系的存在:有关国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都指向外国,否则,致送关系就中断了。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 (赞成派 pk 反对派)

? 争论的焦点问题 ? (1)维护外国主权

? (2)保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 (3)维护外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性 ? (4)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 (5)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 (6)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四、关于反致的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 1、现状:

? 完全接受和完全不接受的国家是少数,有限度接受的国家是多数,国际条约在合同领域排斥,

在其他有限领域接受。

? 2、发展趋势:

a.普遍接受反致

b.限于特定领域: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 C.随着连结点的灵活化,反致作用空间越来越小

五、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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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立法中对反致问题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表明中国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这与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采用“实质指定”,一般理解为我国是不采用反致与转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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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澳门、台湾是接受反致的。

? 新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 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对反致的态度,即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

Case: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诉巴哈马曲姆普航运管理公司案

? [案情]原告向被告贷款,被告以船舶抵押,抵押协议约定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后,该船舶因另

一保险合同纠纷被武汉海事法院扣押。原告在多次索要贷款未果情况下,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对该船舶的第一抵押权。原告同意适用中国法,被告附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有关法律。

? 依照巴哈马共和国《商船法》第二百四十六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航运公司支付原告投资公司贷款本金17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Evasion of Law)

? (一)含义:又称“窃法作弊”或“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

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

用的行为。

? (二)产生:1887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富莱蒙离婚案” ? 法国:禁止离婚 ? 德国:允许离婚

? 王妃放弃法国国籍,取得德国国籍

? 法国法院:离婚适用本国法(德 或 法) ? 判决离婚与再婚无效。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

? (一)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 (二)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

? (三)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该国国内的公

共秩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