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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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九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未成年人监护信托确立的形式可以是遗嘱,父母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为监护人;也可以是法院的裁决书,这是由于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由法院来指定监护人;或是信托合同或者契约,即委托人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确立监护信托,有时这种合同是作为遗嘱或法院裁决书的一种补充。

3、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禁治产人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丧失了独立掌握和处理自己财产的能力的人。例如精神病人、神志不清、无法独立地管理或经营自己的财产,法院认定此种人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上就剥夺了这类人管理和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力。对已被法院确立为禁治产人的人而言,其财产就必须交由其监护人掌握,同时监护人对禁治产人本身也负有保护的责任,以使其尽快康复。但由于监护人如禁治产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由于时间、精力、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承担作为监护人的职责,便可委托受托人作为监护人,对禁治产人进行监护,这便是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监护信托的设立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是禁治产人的父母或亲属亡故,遗嘱中委托受托人充当监护人,或没有留下遗嘱,监护人无法确定,由法院指定受托人为监护人。

二是禁治产人原来的监护人如父母、配偶等因故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便可委托受托人作为监护人对禁治产人实施监护。

禁治产人监护信托的设立采用多种形式:遗嘱、法院裁决或者信托合同形式。 4、信托监护人的职责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受托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应尽的职责是: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承担末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应该首先行使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首先要保证其财产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应尽可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不断增值。在对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时,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受托人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监护期间,受托人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资料和报告。监护结束时,受托人应当将财产转交给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士。

受托人可以获得正常的信托报酬,但不得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获取非法利益。

(2)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

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受托人首先要保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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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同时妥善安排财产的运用,获取收益。在运用监护人的财产时,仍要以安全性为重,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获得管理权或被监护人亡故,变更监护人,受托人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士。

第四节 企业年金信托

一、养老金制度与企业年金信托

在20世纪,所有发达国家都创立了以由国家组织发放的养老金、企业的辅助养老制度和私人养老储蓄三大支柱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有这些共同点,但各国在组织、管理、筹措资金的方式方法以及各支柱对养老保障的相对作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与养老制度的巨大差异相对应的是养老金的概念的差异,在不同的情况下养老金经常有不同的含义,包括的内容是不同的。最狭义的养老金是指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政府组织发放的养老金,它一般由个人(参保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出资,形成养老基金,等参保人年老退休后,由养老基金向其分期支付养老金,以保障参保人晚年生活。

更广义的养老金则还包括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企业年金。私人养老储蓄一般不被作为常说的养老金概念的组成部分。

各国的养老金管理制度存在巨大的差异,全面论述各国的养老金制度是一件非常浩大的工程,也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我们要论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即作为法人信托之一的企业年金信托。

二、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 1、年金的概念

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一年或半年、一季)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年金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普通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末的年金。即付年金(也称预付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初的年金。递延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第一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的年金。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指无限期继续收入或支出的年金。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雇主退休金计划、私人养老金计划等等,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参加国家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年金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年金信托的概念

所谓年金信托,就是以信托之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委托人(开展了企业年金的企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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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把企业年金基金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年金的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员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

年金信托属于资金信托。

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虽然很多,但是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两种:信托模式和非信托模式。政府或者企业直接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属于非信托模式。基金资产与委托人完全分离,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由专业的受托机构管理的,不论这个受托机构是银行、信托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或者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均是信托模式。

我国的年金管理模式,曾经长期采取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模式,饱受腐败大案、投资失败等的困扰,目前正处于政府设立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向信托管理的过渡期。2006年岁末,上海市社会保险机构出现的腐败大案,将进一步加快以信托模式取代政府直接管理的进程。

3、年金信托的特征

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首先,年金信托的运作以年金财产运用管理的安全性为首要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员工退休后维持适当水准的生活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安全运作是其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而信托制度保障了年金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了信托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债务纠纷及破产波及年金的财产安全。受托人的资格门槛和严格监管、投资运用的限制等,都可以有效地保障年金财产的安全。

其次,企业为委托人,以员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上的限制,也就是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一般的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无偿获得受益权的,而在年金信托中,受益人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获得受益权的。因此,法律应建立受益人保护制度。

再次,年金信托的受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年金信托之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收到法律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其二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或质押,这些法律限制均是为了保证员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信托法》关于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年金信托。

再次,受托人资格存在较高的门槛。由于年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其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提出了比一般信托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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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金信托中,大多数国家均通过法律规定了受托人的资格和义务,并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而美国通过《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以保证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原则,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监督法》(SIS)规定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诚实行事、运用技巧、小心谨慎、努力勤勉、把受益人利益放在首位等1。 在中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为此,我国专门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就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做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第四、年金信托应具有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年金资金运用具有结构比例限制。在基金的资金运用方面,应本着分散风险的原则,进行组合运用。 在日本,一般分别投资运用于国债、股票、贷款信托、动产信托、公司债、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根据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

日本的基本养老金制度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组成,其中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也需加入。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加入均含有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由职工和雇主分别负担一半。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日本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参照二战后民营企业的“退职一次金”制度构建了企业年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保证老年人的生活,从而保持社会的安定。目前参加了厚生养老金保险的民营企业有60%实行了企业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两大类: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分别与员工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养老金合同。员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年金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员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企业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按规定向职工支付退休金。如果基金实现增值,超过了需要支付的数量,可以将规定保留额以外的部分退还给企业。

由于许多企业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故企业养老金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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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企业年金与基金: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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