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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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九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济周期的波动。

3、法人信托的特点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人信托在业务范围上不断扩展,成为多数受托人最重要的一种业务形式。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的最基本区别。

其次,法人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特定的受托经营的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这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而在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民事信托或者商事信托的形式,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这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以及信托的种类。 再次,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的谨慎义务特别重要。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对于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通产具有较大的主导型,受托人一般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是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导性和主动性更高,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必须尽其忠实和谨慎等义务。

最后,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通常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也会相应缩减。与之相比,个人信托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敏感性不如法人信托,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在不同时期相对比较稳定。

4、法人信托的主要品种

凡是法人为委托人的信托,都是法人信托。法人之所以作为委托人设立这些信托,是因为这些信托品种可以满足法人特定的理财需求。具体而言,法人信托包括:①与公司融资需求有关的信托,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表决权信托;③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动产设备信托;④与公司员工受益有关的信托,例如利润分享信托等。

三、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

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

首先,委托人的性质不同,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其他的差异都是由于这个不同导致的或者直接关联的。

其次,信托产品品种与信托产品性质的不同。由于法人和个人对于信托服务的需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实际的差异已经远远超出委托人的不同这一点。由于对于信托服务需求的差异,必然导致信托品种的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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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异。例如,从理论上说,公司与自然人的一个重大差异是,公司具有永续生命,所以个人信托围绕身后的财产继承与管理而产生的信托,在公司信托中就不可能出现。在法人信托产品中,几乎都是与公司融资、公司员工福利、公司员工持股等公司特有的问题存在关联关系的品种。

再次,财产规模以及受托人性质的差异。相对而言,个人信托的财产规模较小,受托人也经常是个人,属于民事信托的较多。但是法人信托的财产规模通常较大,受托人几乎都是商业性经营的专业信托机构,几乎都是商事信托。 出现这个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从总体情况看,单个信托的个人的信托财产规模小于法人的财产,是非常正常的。其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愿意选择非商业性的民事信托,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事信托可以节省费用和支出,而且他们选择的受托人经常是亲朋好友,他们对于这类受托人信任超出对于商业性经营的信托机构的信任。其三,个人信托的许多品种,不但包括财产管理的内容,而且包括与人身有关的内容,有些是不适合信托机构介入的或者信托机构与个人受托相比,没有相对优势的。其四,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小规模的信托财产,并不意味着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更小,所以,从经济性角度说,一些个人信托业务对于信托机构来说,接受和承担是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的。

四、个人信托与法人混合的信托

个人与法人信托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人的差异。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个人,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机构。而在现实中,大量的信托品种具有两类不同性质的委托人,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都是委托人,这样的信托称为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 典型的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包括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我们将在有关节目中详细论述。

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在主要的特征和性质上,更接近法人信托。 五、本章的安排与信托机构的业务模式转型 1、信托机构从融资机构到理财专业机构的转型

个人或家庭的理财目标通常都无法完全依靠其自身来实现,而总是要部分或全部地借助于外部或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市场中的其他的非专业理财主体也大致如此。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但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进行管理的财产迅速增长,而且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设施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亲自参与理财的时间成本和学习成本也就越来越高,因此,社会对于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就越来越大。这也是近几年中国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纷纷介入理财领域变身信托理财机构的真正原因。

但是,面对市场巨大的理财需求,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却不是直接作为理财机构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作为融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都是以为企业或者经营组织融资为中心开展所有的业务,进行所有的工作,为投资者理财异化为一种融资过程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许多人士都指出,现在的信托公司仍然不是理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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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专业理财机构尚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这些人士呼吁,信托公司应当尽快实现从融资机构到理财机构的转型,实现经营目标的转型和经营模式的转型。

2、设立本章的原因

任何信托品种都可以从信托财产形态的角度进行归类分析,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表决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也是一种权利信托,年金信托也是一种资金信托等,因此,从理论上说,本章介绍的所有信托品种都可以根据信托财产的形态分别纳入其他章节。

本书在逻辑结构方面的特征是按照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区分信托品种,对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资金与其他财产相兼的信托分别进行论述。但是,本章的论述则显然是脱离了本书一贯的逻辑结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在于:

首先,基于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角度论述信托产品,对于中国的信托机构的业务转型有其特殊意义。目前的信托机构,尚处于“受人之托,代人融资”的阶段,距离真正的专业理财机构,尚存在很大的距离。而要完成从融资到理财的业务模式转型,就必须真正从委托人或者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将满足委托人的理财需求作为信托机构展业的出发点,而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显然是与委托人的理财需求直接相关的概念,从满足委托人理财需求的角度出发,就应当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分类角度进行信托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服务。

作为委托人的个人和法人,都是信托公司的客户。从根本上说,信托公司的中心工作就是为委托人客户服务,为受益人取得良好收益。可以说,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与其他信托产品分类方式比较,其与客户服务的关系更加直接的多。只有从委托人的需求出发,从满足他们的理财需要,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受托人的委托人客户有个人和机构之分,两者的性质不同,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也不同,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角度出发,可以更好地让受托人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设计开发不同的信托产品。

我们之所以设立本章,是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与信托公司树立为客户服务第一的观念、实现经营业务模式由融资到理财的转型有直接关系。

其次,完全按照信托财产分类论述信托品种,将导致本来联系非常紧密的一些信托品种,可能被归入完全不同的章节论述,反而割裂了其内在的逻辑联系。 因此,我们专门设立本章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角度论述信托品种。但对于我们已经在相关章节中进行过详细介绍有关品种,在本章中或者不再重复,或者只简单提及,而将重点放在其他章节中尚未介绍的信托品种。

3、转型的困难

虽然我们认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分类,从委托人的角度展开逻辑论述,对于信托公司的转型有重大意义,但是信托公司可以非常轻而易举地实现这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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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无论是否有意识,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事实上都是以开展融资类的信托业务为中心设计的,现有的信托业管理法规是以资金信托也就是融资类信托为中心构建的。不解决制度上的问题,而只是单方面地要求信托公司主动转型,那是不可行的。

其次,理财功能比较典型的信托产品,必然涉及信托产品的创新,但是如果创新需要经过批准,则创新就非常困难。

再次,从委托人的性质和特性看,实现这种转型也存在障碍。中国的委托人多数是个人,机构在短期内成为主力的可能性很小。但居民为主的投资者的可理之财的特点之一就是平均规模较小,不具备开展商业性信托的规模经济性,其中一些信托品种,包含有人身内容,适合民事信托而不适合商事信托。

从西方的情况看,法人信托以及法人与个人混合的信托,多数与改善员工的福利有关,而现在的中国企业,多数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承担社会责任观念,也不愿意为企业的员工的福利承担成本。因此,法人信托在近期也难于有很大的发展。其中的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就是企业年金,但是在这个领域信托公司面临金融机构的广泛竞争,已经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些都是制约信托公司实现转型的客观难题。

虽然如此,本章的安排仍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中国信托制度建立的时间实在太短,信托机构目前基本上尚未涉足本章所论述的主要业务品种。但是随着社会对于信托理财需求的不断扩大和增长,从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角度开展信托业务,从为人融资发展到真正的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不论如何,信托公司经营模式实现由融资到理财的转型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因此,信托公司必须尽早着手,为转型创造条件。而管理层也应当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必要引导和支持。从这个角度说,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概念,以及发达国家的信托业相关实践,对于我们就有了特殊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 财产处理与财产监护的个人信托

一、个人信托的分类与主要品种

个人信托主要按照两种方式分类:其一是信托的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类型或者信托事务的类型区分。其二是依设立和生效的时间区分。

按照第一种方法区分,个人信托可以分为财产处理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按照第二种方法区分,可以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本节主要论述按照第一种方法区分的各种信托品种。按照第二种方法区分的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另设专节论述。

二、财产处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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