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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1-3-10 点击率: 11 高新区各局、办,各派驻机构,驻区企业,各园区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适应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瓶颈问题,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和发展,根据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新区重点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经贸人才,各行业学科高级专家、

国外留学人员和外贸类的紧缺人才。

(三)在各行业中具有专项特殊技能和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级技师。

(四)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加快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是关键。高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高新区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参加高新区的建设。国内外各类人才可以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高新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需要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经企业申请、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可从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中获得补贴。

(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高新区可依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研发启动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专家的特殊

津贴,给予企业特殊津贴总额50%的补贴。

(二)引进博士后人员进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给予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3-5万元;在站研究期内,每年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40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引进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人才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产品研发和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方面成绩突出的,经认定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同时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四)引进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学位人员及其他企业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企业申请,高新区认定后按年度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四条 高新区引进的各类所需人才进入高新区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有落户、就业、入托入学等需求事宜的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五条 鼓励科技人才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出资金额,可达到企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