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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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http://www.zjdlr.gov.cn/art/2015/9/2/art_921_16441.html

8.3.4 土地整治后权属要素测量

土地整治后涉及权属调整的应进行权属要素测量,相关技术要求按本《规定》第8.1.2条要求。

9 面积测算

9.1 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9.1.1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9.1.1.1 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为耕地和可调整地类的。

9.1.1.2 竣工范围内尚未整治的地块。

9.1.1.3 生产道、田间道等交通设施大于2米的。

9.1.1.4 河流、水渠、堰、堤坝等水利配套设施宽度大于1米的。 9.1.1.5 田坎或梯田坎边坡、斜坡投影面宽度大于2米的。 9.1.1.6 其他应扣的田埂面积。 9.1.1.7 坡度大于25°的耕地部分。 9.1.1.8 整治范围外的施工道路。

9.1.1.9 竣工范围超出批准规划设计红线的部分。 9.1.1.10 竣工数据弄虚作假的。

9.1.2 属于下列情况的亦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9.1.2.1 整治前属于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范围的部分。

9.1.2.2 整治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耕地。

9.1.2.3 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的树冠覆盖范围内及冠缘起向外延伸15米范围内的耕地。 9.1.2.4 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耕地。

9.1.2.5 海拔500米以上或难以建设灌溉设施的山体顶部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内的耕地。

9.1.2.6 海拔500米以上的沿山脊线两侧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内的耕地;其中“山脊线”指山脉或山体的分水线或山岗线。

9.1.2.7 超出《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第6章中所规定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相关技术参数的水利设施。 9.1.2.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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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计算内容

9.2.1 竣工地块面积计算

竣工地块范围的总面积(S1),利用项目竣工地块范围界址点成果计算。 9.2.2 竣工地块原耕地面积计算

竣工地块范围内整治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为耕地的面积(S2)。 9.2.3 竣工地块内未整治土地面积计算

利用项目竣工范围内未整治区块范围的界址测量成果计算(S3)。 9.2.4 交通设施面积计算

利用交通设施测量调查数据计算面积(S4)。 9.2.5 水利设施面积计算

利用水利设施测量调查计算面积(S5)。

9.2.6 投影宽度大于2米的田坎或梯田坎边坡、斜坡面积计算 利用竣工地形图上的地类界范围坐标计算面积(S6)。 9.2.7 坡度大于25°耕地部分面积计算

利用整治地块内坡度大于25°部分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7)。 9.2.8 涉及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范围部分面积计算

利用涉及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8)。 9.2.9 涉及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范围部分面积计算 利用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9)。 9.2.10 涉及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部分面积计算

利用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的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10)。 9.2.11 涉及高山顶部面积计算

利用山体顶部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11)。 9.2.12 涉及山脊线及其两侧范围面积计算

利用沿山脊线两侧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边界坐标计算面积(S12)。 9.2.13 田埂面积计算 田埂的面积=长×宽(S13)。 9.3 面积统计

9.3.1 整治项目总面积为所有整治地块面积之和。S总=∑Si。 9.3.2 整治地块新增耕地总面积为Si=S1-(S2+?+S12)-S13。 9.3.3 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为各地块新增耕地面积之和。S新=∑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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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9.3.5 面积统计表格(见附录6)。 9.4 面积精度

各类面积的中误差及限差按照《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执行。

10 图件编制

土地整治项目图件编制包括项目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初始地形图、竣工图等。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土地整治项目图件编制应以符号、色彩、注记等地图语言表达,准确表示其位置、权属、面积等要素;图件宜以彩色为主,颜色反差适中,色彩调配协调,专题要素突出。

10.1.2 图件的数据成果格式应为光栅数据或矢量数据。 10.2 项目位置示意图编制

10.2.1 图名以“×××土地整治(整理、垦造和开发)项目位置示意图”命名;编图单位全称放图廓外左下角(见附录7)。

10.2.2 比例尺和规格,项目位置示意图应选择合适的比例尺编制,规格按A4幅面。 10.2.3 底图可选择行政区域图或最新交通旅游图等,选择合适的范围编制示意图。 10.2.4 编制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位置等信息。 10.3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编制

10.3.1 图名以“×××土地整治(整理、垦造和开发)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命名。

10.3.2 成图比例尺与规格。采用1∶1万比例尺,图幅大小原则上以A3幅面为宜,当项目或子项目分布范围较大时可适当放大幅面。

10.3.3 坐标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坐标系统按本《规定》第3.3.1条执行。 10.3.4 编制内容及要求。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叠加项目整治范围线,标注项目名称、竣工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原耕地面积等。地类图斑颜色应符合TD/T 1014要求。

10.3.5 图廓整饰。图廓整饰式样(见附录8)。 10.4 初始地形图编制

10.4.1 图名以“×××土地整治(整理、垦造和开发)项目初始地形图”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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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成图比例尺与规格。比例尺按本《规定》第6.1.2条执行。成图规格按本《规定》6.1.1条执行。

10.4.3 坐标系统。初始地形图坐标系统按本《规定》第3.3.1条执行,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10.4.4 编制内容。在实测地形图的基础上叠加行政区划界线及名称、权属界线及权属单位名称、地类图斑及面积、规划设计红线等。 10.4.5 图廓整饰。图廓整饰式样(见附录9、11)。 10.5 竣工图编制 10.5.1 一般要求

10.5.1.1 图名以“×××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竣工图”命名。 10.5.1.2 成图规格。原则上按本《规定》第6.1.2条执行,以项目为单位编制;也可采用任意分幅,当项目地块分散时可以按地块为单位成图。 10.5.1.3 比例尺按本《规定》6.1.2条执行。 10.5.1.4 坐标系统与初始地形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10.5.2 竣工图编制内容

竣工图编制要素按GB/T 20257.1规定表示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0.5.2.1 地籍要素编绘

(1)整治范围界址点、线按本《规定》第6.4.2.4条的规定表示; (2)权属界线、新增耕地范围界址点、线按TD/T 1001执行;

(3)竣工后新增耕地、原有耕地、未整治地块等地类图斑采用不同颜色表示(见附录10)。 10.5.2.2 面积注记

按整治范围外围界址点坐标成果数据计算的总面积和各地块、地类等新增耕地面积。 10.5.2.3 专业要素编绘

(1)基础设施标注。交通、水利设施采用分式表示。主要指道路属性、水利设施、性质、长(宽)度数据等;

(2)坡度(平整度)表注。坡度(平整度)线按两端点位置作连线,主要是指距离、高差、坡度等信息。 10.5.2.4 辅助要素编绘

辅助要素主要包括整治前后地类面积表、图例、情况说明、界址点成果表等。 (1)地类面积表。地类面积表包括整治前、后地类面积变化等情况数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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