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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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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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依据进行核查,当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时,按TD/T 1001要求进行调查,实测变化的界址点线并标绘在初始地形图上。

7.1.2.4 在土地整治地块范围内如有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按《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2008)要求进行调查。

7.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以承包户为单位进行调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资料为依据进行核查,以图斑的形式构面并表示在初始地形图上。 7.1.3 地类调查

主要是利用现势遥感影像(分辨率优于1.0米)、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等基础数据,实地调查整治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调查应符合TD/T 1001的要求,地类划分应依照GB/T 21010执行。 7.1.4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调查

青苗主要包括松、竹、苗圃及经济作物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构)筑物等,如房屋、水井、独立树、涵洞、蓄水池、水闸、桥梁、变电站、信号塔、中转站、发射塔、输电铁塔、电线杆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应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见附录5)。 7.2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调查

土地整治后的调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 7.2.1 基础设施调查

基础设施包含水利设施、交通设施。

7.2.1.1 水利设施包含水源地、蓄水池、设施房、排灌渠、水沟、引水渠、渡水槽等。

(1)应实测表示,另需调查标注其长度、宽度、深度、材质等基本信息。 (2)调查时应对水利设施使用的材料(水泥、石砌、预制、泥土等)、规格进行调查并标注于竣工图内。

(3)调查数据按表20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表20 ××××项目水利设施调查统计表 序地块名号 称 合计 沟、渠 长度 材质 - 性质 - 水源地引水渠 长度 材质 - 设施房 结构 - 材质 - 蓄水池 规格 (个) 材质 - 7.2.1.2 交通设施包含田间一级道一般宽度5.0-6.0米,田间二级道一般宽度3.0-4.0米,生产路宽度1.0-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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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实测表示,另需调查标注其长度、宽度、材质、名称等基本信息。 (2)调查时应按不同规格,不同路面材质标注竣工图上,并按表21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表21 ××××项目交通设施调查统计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合计 田间一级道 长度 材质 - 田间二级道 长度 材质 - 生产路 长度 材质 - 7.2.2 权属调查

7.2.2.1 不涉及权属调整的整治项目应在竣工图上展绘整治前调查的权属界线。 7.2.2.2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整治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调整协议以及其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核实整治前后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做到权属明确、位置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地籍信息系统的准确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7.2.2.3 依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按照TD/T 1001进行调查和测量。 7.2.3 地类调查

依据项目立项、初步(变更)设计批准文件及实地现状认定其地类,如实地整治地类与批准文件地类不符时,按实际调查认定其地类。

8 要素测量

土地整治要素测量主要分为整治前、整治中和整治后三个阶段:整治前的施工范围放样、基础设施放样、权属要素测量以及地类要素测量;整治中要对施工过程中初步形成的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进行及时检测;整治后要对竣工范围的界址、新增耕地范围、权属要素等测量。 8.1 土地整治前的要素测量 8.1.1 施工放样

土地整治项目在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按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范围及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实地放样。

8.1.1.1 放样精度:放样点位平面位置中误差应小于等于±10cm,点位平面位置检测较差不得大于等于20cm;高程放样不得大于10cm,高程检测不得大于等于±10cm。 8.1.1.2 放样内容:放样内容主要包含土地整治范围及基础设施(蓄水池、水渠、水沟、田间一级道、田间二级道、生产道、设施房、挡土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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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放样方法:放样采用RTK技术或解析法进行。采用RTK放样时,主要技术要求和方法按图根RTK的要求进行。采用解析法放样时,放样距离不得大于150米,视野开阔、地形平坦地区可放宽至250米。 8.1.2 权属要素测量

8.1.2.1 土地整治前的权属要素主要是指土地权属之间的界址点、线。

8.1.2.2 实地测量界址点,一般要求采用全解析法或RTK技术测定,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法测定,但必须有多余观测数据校核,所有界址点信息必须提交坐标数据。

8.1.2.3 实测界址点时必须准确记录界址点号,同时要考虑界址线走向和宗地构面处理。 8.1.2.4 界址点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界址点间距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误差,土地权属界址点按《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2008)二类界址点精度要求执行。 8.1.3 地类要素测量

8.1.3.1 采用全解析法测量地类图斑的界线,以面状对象界线坐标串作为地类界线坐标串。

8.1.3.2 地类图斑界线测量的精度要求按本《规定》表13中的二类地物点精度要求执行。

8.2 土地整治中的施工检测

8.2.1 土地整治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及基础设施位置等进行及时检测,确保施工与设计保持一致。

8.2.2 检测内容包含整治范围的界址点、基础设施放样点等。 8.2.3 检测后应及时提供施工与设计比较数据。 8.3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要素测量

土地整治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范围、新增耕地地块范围、整治坡度等测量。 8.3.1 土地整治范围界址测量

8.3.1.1 土地整治竣工后,应进行整治范围实地埋设永久性界址桩,然后测定界址点。主要界址点(主要拐点及直线加密点)应埋设水泥界桩或直径为8cm-10cm钢管作为标石,次要界址点(曲线加密点)可埋设不小于5cm×5cm×70cm的木桩(见附录2)。 8.3.1.2 界桩设定位置应根据整治范围的新增耕地边缘合理选择,当界址在直线部位时原则上每30-50米设置一界址点,各拐点均需埋设,曲线部位按实际适当加密。水沟、道路、田埂等埋设在外沿;坎、斜坡应埋设在坎顶部;堤、坝等埋设在内侧坡脚(见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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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等于5厘米。

8.3.1.4 界址点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或全站仪实地全解析法采集界址点的坐标数据。

8.3.2 土地整治范围内新增耕地地块界址点设定

8.3.2.1 原有耕地界址点设定,按整治前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图上设定界址点、线。

8.3.2.2 基础设施界址点设定,水沟界址点应设置在沟沿的外侧,高于地面的水渠界址点应设置在外侧的坡脚,其他设施按实际用地范围设定界址点;道路界址点设定在路基边线,当道路高于地面时应设置在路基坡脚边线,低于地面时界址点设置在两侧的坡顶,路沟并列时界址点设置在水沟的外侧。

8.3.2.3 斜坡界址点设置在坡顶及坡脚,堤、坝界址点设置在坡脚。 8.3.2.4 未整治范围界址点设定,按实际未整治范围设定界址点。 8.3.3 坡度大于25°的耕地范围划定

8.3.3.1 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发的要求,须对在山区、半山区的低丘缓坡整治项目进行坡度计算及范围划定。 8.3.3.2 坡度线选择与坡度测算,按竣工地块最低地坎顶部位置和最高地块下坎顶部位置做垂直于地坎的连线,但该连线不得跨越投影宽度大于2米的沟、渠、路、坡等,计算两点间的水平距离和高差,利用反正切三角函数计算出该地块的坡度值。

α=arctan(h/s) (10) 式中 α—— 坡度值,单位为度(°)。

h —— 二点之间高差,单位为分米(dm)。 s —— 二点之间的平距,单位为分米(dm)。

8.3.3.3 每个地块坡度原则上不少于三组坡度计算数据,对地块面积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坡度数据。

8.3.3.4 当某地段坡度角超过25°时,应在图上标注其范围。 8.3.3.5 坡度统计

坡度统计按表19要求统计

表19 ××××项目××××地块坡度统计表

序号

地块名称 最大坡度 (° ′ ″) 20

最小坡度 (° ′ ″) 一般坡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