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料测量师服务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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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17. 保险

17.1 在不损害受托人于本合同第3.9条及其它条文向委托人弥补之责任,受

托人向委托人保证及承诺如下:

(a) 受托人目前已购买了专业弥补保险(“保单”)并有足够之保额去支

付所有之适当之索偿,不论是在合同、侵权行为或其它;

(b) 保单之弥补上限,就每一件发生的事故而言,并不少于人民币五佰万元;

(c) 据本受托人所知、所有的数据及所信,保单仍然有效,与保单有关

之情况已向受保人披露,现时没有情况让受保人有权逃避保单,而受托人已支付这段保险期内之保险金;

(d) 如有因本合同而可能产生之责任之情况下,受托人将会继续维持保

单生 效,但在任何情况下,从完成所有结算工作起计两(2)年内,如保单之保险仍然可让受托人之同业可在一个商业上合理之水平之保险金购买;

(e) 受托人确保保单仍然及将会继续生效,并由委托人批准的保险商提

供保险;

(f) 受托人将会尽力去确保保单现时及将来不会包含任何不寻常或不合理地严苛之条件、限制、免责条款或于索偿时必须支付之额外金额;

(g) 当委托人在合理之情况下要求,受托人将会向委托人提供一份由独

立之保险经纪商作出之确认书,确认受托人拥有一份按本合同第17.1之条而言生效之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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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他不知道有任何理由引致本合同并不受到保单之保额所保障;

(i) 如受托人没有履行上述购买保险之条款或所购买之保险不适用于本合

约, 委托人可代为购买,委托人所缴付之保费可随时从支付予受托人之合同基本费用或附加费用中扣除。

17.2 任何只与受托人之个别情况有关,如索偿纪录及行为、遗漏、事件或事情或原 因而引致保单之保险金之上升及增加,均会被视为在商业上合理之保险金之范围内。

17.3 如受托人不能再以合理的市场保险金来维持原有保单,受托人须实时

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及受托人在没有保单之保障下商讨一些分别对委托人及受托人最佳之保障方法。此安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委托人在合约内原有的权利。

18. 适用之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各方议定的部门

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9. 公告

受托人不可没有委托人事先之书面同意下,公布与本合同有关之公布。

20. 豁免

20.1 没有任何一项条款、条文或条件可被视作已经由委托人豁免,除非

由委托人以书面发出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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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没有任何一项按上文第20.1条之豁免是一项为过去或将来之违约行

为之豁免, 该豁免亦不构成对本合同之任何一项条款、条文或条件作出修改、增加或删除,除非由委托人以书面说明该豁免(及只适用于说明指之规模)。

21. 通知

21.1 所有按本合同发出通知及通讯与合同之另一方将会被视为已适当地下

列的时问送到:

(a) 当收到时(于专人派递、邮寄、挂号信或有纪录之派递);或

(b) 于发送传真完毕时;或

(c) 按委托人之信息科技部门指定以电邮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收到的,

于上述每一情况,发出之通知及通讯必须写上在本合同之首页记录之地址,或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之日以后以书面通知对方之地址。

21.2 书面通知包括以电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发出之通知厂。

21.3 在一个非工作天或办公时间以外收到之通知或通讯,将会被视为在下

一个工作天在该地点收到之通知或通讯。

22. 陈述

合同之各方向对方保证及确认,合同之各方于签署本合同时并没有依赖或被

任何对方作出之陈述、保证或承诺(不论是明订的或是根据法律隐含的)而没有包括在本合同内之诱导而签署本合同。

23. 更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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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各方同意,假如对方要求,按合理地必须的情况下,签署任何文件及

以进一步行动,令本合同可以全面实行。

24. 费用

合同之各方同意各自负责支付因洽商、准备及完成本合同之费用。

25. 适用之法律及争端之解决

25.1 有关本合同之订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部分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

25.3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除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中其余部分由甲方决

定中止或继续履行。

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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