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料测量师服务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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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委托人可在任何时间延迟或放弃该工程。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书面

通知受托人,实时终止本合同或要求受托人暂停执行顾问服务。除委托人另有规定或指示,受托人需实时协助安排及统筹与该项目有关之所有承包商相应地暂停执行各单位有关之职务。

13.2 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之通知时,采取有秩序、以合理之速度及合符

经济原则 及有必要之步骤,把顾问服务结束。但受托人必须采取合理之措施使顾问服务可在收到委托人之通知之日起以最少之时间来结束顾问服务。

13.3 委托人如按第13.1条要求受托人暂停执行顾问服务,委托人可在发出该

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以不少于30天之书面通知要求受托人恢复顾问服务。

13.4 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第13.3条恢复执行顾问服务,该受托人必须立即

复工,直至通知书之指示期满为限。

13.5 假如发展项目是在某一阶段之工程期间延期或放弃部份或全部,受托人

只会收到 他在收到委托人之延期或放弃之书面之日通知以前及按第13.2条已履行之顾问服务之酬金。

13.6 假如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之暂停执行顾问服务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收

到委托人按第13.3及13.4条发出之复工通知,受托人可视本合同已自动终止。

14. 本合同之终止及违约责任

14.1 在不影响本合同或其它赋予委托人之任何补偿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委托

人可根据下列情况立即终止合约,倘若受托人:

(a) 没有勤勉地履行顾问服务而使委托人和顾问小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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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依协议书规定暂定执行顾问服务;

(c) 拒绝遵守或忽视任何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之所发出的合理指示;

(d) 已违反了本合同之条文;

(e) 已停止或要扬言会停止进行业务,或会被行政接管、管理、清盘、破产、自愿安排、债务重组、偿还安排计划或其它正式之破产程序、或任何正式之重组程序;

除非及直至委托人已于较早时已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指出与上述第(a)至(d)款有关违约之事项,及已要求受托人于收到委托人之书面通知之10天内或其它指定时间内作出补救或改善,而受托人并未有履行该等补救或改善事项,否则委托人不会发出任何与上述第(a)至(d)款有关之终止合约的通知。

14.2 假如由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4.1条终止本合同,委托人便没有继续向受托

人支付任何款 项之责任。由受托人提供及完成的顾问服务之所有费用将会在切实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确定。在确定该等费用时,委托人将会根据受托人按本合同提供顾问服务之成本及支出,以及因终止本合同而引致的任何经济损失、附加费用的成本及支出相比较,计算受托人向委托人应付之债务。

14.3 在不影响本合同或其它委托人已拥有之任何其它权利或补偿之情况下,委

托人将在14天内书面通知终止聘用受托人。在此情况下,委托人须支付受托人于该阶段到期支付的基本费用及该受托人在终止聘用通知书发出之日以前就下一阶段已提供的顾问服务,以该等已提供的顾问服务所反映之价值计算出的合理比例之基本费用。于收到本款所述之款项后,受托人必须实时发出一份中止合同的同意书,并实时通知有关政府机关及部门,表示委托人已委派其它受托人替代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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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于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4条终止本合同时,该受托人必须:

(a) 采取有秩序、以合理速度及合乎经济原则之必要之步骤,按本合同把顾问服务结束;

(b) 发放及传递所有详细之图则、设计及规格、计划表、报告、计算、规

划批准图则、建筑物图则、及其它有关之批准及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准备或使用文件。为避免疑问,受托人将不拥有就所有与发展项目有关之文件或图则等的留置权;

(c) 容许委托人聘用其它将会接任及以同一设计目的完成发展项目之顾问公

司。同时,假 若委托人已委任了另外一家顾问公司于终止本合同以后来完成余下的顾问服务,受托人必须与委托人充份合作,使新顾问公司有秩序地交接顾问服务。

14.5 在不影响受托人按上文第14.3条收取费用之情况下,假如本合同是由委托

人按上文第 14.1或14.3条终止,受托人并没有收取任何赔偿或其它因终止合同而引致之盈利损失或其它之权利或补偿。

14.6 在不影响受托人按上文第14.5条之情况下,任何本合同之终止将不会损害

或影响合同各方于合同终止前已积累之权利或索偿。

14.7 受托人承诺,在各项招标的整个过程中及为委托人服务的整个服务期内,

受托人保证其所属的职工不会因任何原因向投标方、承包商或其它第三方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允许告知的任何人员透漏任何有关商务部分需要保密的任何信息。否则,委托人亦保留权利把涉嫌犯罪的人员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受托人并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14.8 受托人承诺,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受托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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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5. 文件之拥有权

15.1 每一份由受托人准备及按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图则及文件是属于委托

人之财产。虽然在本合同内可能存在与本条文有冲突的其它条文,委托人有权使用任何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准备的任何图则及文件。委托人可在没有受托人的同意情况下,使用任何图则及文件,作为建造及完成工程,或作为委托人日后使用及占用完成后项目时所需之数据及参考之用,包括使用图则及文件用作维修、改动、重建、修改,伸展、使用、出租、出售、或推广该工程,及作为连接及其它方面在将来工程之增加或其它用途。 15.2 任何按本合同提供或与本项目有关之图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别设计意念、建筑装置特色、设计、设计图或相类似的,受托人不可使用于其它

项目。

16. 转让及分判

16.1 如没有委托人事先之书面同意,受托人并没有权利转让或转移任何从

本合同得到之利益或职责之任何部份。

16.2 在没有受托人之同意下,在顾问服务完成以前或以后,委托人或任何

委托人之受 让人或其后之受让人均有权利转让或转移任何从本合同得到之利益之全部。

16.3 在没有委托人事先之书面同意之情况下,受托人不可分判任何于本合

同下之任何职责。若委托人因受托人要求而发出书面同意书,亦不会因此而免除受托人就该等已分判的职责对委托人之责任。而受托人应对任何由其分判商所执行之顾问服务负责,如同该等顾问服务直接由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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