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料测量师服务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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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合同第14条之概括性之情况下,若受托人因自身问题而造成委托人不可接受的工程量计算误差时, (a) 委托人将提出警告予受托人;

(b) 如受托人在提出警告日起七天内仍未作出委托人可以接受之改善,当委托人发出第二次工程量误差警告时,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撤换部分或全部有关工作人员;

(c) 在撤换部分或全部有关工作人员后或委托人发出第三次工程量误差警告时,委托人将可按本合同第14.1条终止本合同。

委托人将保留对受托人计算误差而导致委托人出现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作出追

究的一切权利。

5. 使用及披露数据与其它人

5.1 任何由委托人及其代表提供与受托人、或由受托人及其代表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不可用于本合同预见之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5.2 未得委托人事先之书面同意,任何给予或由受托人持有并与委托人之活动

或本合同有关之资料,均不可泄露与任何第三者。受托人必须就有违本合同而向外界作出之任何披露而引致委托人有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向委托人作出补偿。

5.3 除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外,受托人不能于招标以前,对外披露与顾问服务、本合同或发展项目有关之任何资料。

5.4 受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有权向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披露自受托人取得之任何及所有资料。

5.5 受托人在本合同第5.2及5.3条之职责在本合同终止日起十二(12)年内仍然存在并仍然有效。

6. 批准及文件之使用

6.1 由受托人向任何有关政府机关、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发出或提交之任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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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任何工作成果,受托人必须抄送一份相同的文件与委托人,不另收费。 6.2 如委托人需要更多文件,受托人必须提供该等文件,受托人可在送递文件时向委托人时按附录四所定之收取费用。

6.3 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所有电子副本,并在委托人书面同意下,向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提供同样的电子副本,如招标文件、各投标文件、施工文件如工程变更造价明细等,不另收费。

6.4 除非事先得委托人之书面同意,任何由受托人预备有关本工程计划、规格、工料清单及其它文件、报告、事项或对象,均不可用作其它用途。 6.5 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过程中的计算底稿,不另收费。 6.6 于顾问服务工作进行期间、及完成后,受托人必须根据受托人概要或委托人之要求而准备之图则、设计、计划、规格、工料清单及其它文件、报告、事项、对象或有关档案,向委托人提供一份,供委托人批核,不另收费。 6.7 于顾问服务工作完成后或在委托人要求下,受托人必须负责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档案资料,如数退还委托人。

6.8 委托人就受托人之顾问服务给予任何批准、审核或检查,均不会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承诺之任何责任。

7. 附加服务

7.1 在符合本合同第7.2条之规定下,由于受托人按委托人之要求,履行本合同

约定以外之附加服务(以下简称“附加服务”),委托人因此同意支付该等附加费用(以下简称“附加费用”),并按附录二之时薪计算合理价格支付。然而,该附加费用并不能超过在合同第9条所定之不同阶段基本费用之相对比例数额。

7.2 假如在委托人之要求下,或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根据受托人之意见,有必

要进行一些附加服务才可令发展项目竣工,除非得到委托人之书面要求,受托人不可事先提供该等附加服务,直至受托人以书面通知并列出每项附加服务、预计所需之时间,及受托人已收到委托人之书面许可,才可以开始工作。在委托人要求提供附加服务后或由受托人发现有必要进行附加服务后,按情况而定,受托人必须在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向委托人提交上述之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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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建议。

7.3 无论因设计改动,还是其它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受托人为本发展项目所做的

估算或工料测量等工作,均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附加服务。

7.4 倘若因受托人有违本合同或疏忽而引致而必须进行之附加服务,受托人并没有权就该等收取附加费用。

8. 付给受托人之报酬及偿还款项

8.1作为对受托人提供之顾问服务之报酬,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在合同协议书列出之基本费用(“基本费用”),所有费用将以人民币在中国支付。基本费用不会因项目面积之增减、投标单位及分包数量多少、工资调整或建筑材料之价格之浮动而改动。

在符合本合同第8.2条之规定下,上述之基本费用已包括受托人产生之所有成本、支出及支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印制费(包括标书、合同文件、向有关政府机关呈交之文件),提交之报告、图片纪录、细则及按本合同所需之其它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话、邮费、速递费及产生之差旅费等。上述之基本费用已包括受托人应缴的国内外务税,此外,受托人将负责直接向有关税务局支付由于受托人在执行此协议所导致的中国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根据当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委托人在支付服务费时,若应代扣及缴交给有关税务机构的任何税款,则按规定从该服务费扣除,但于缴费前或于实际可行之情况下知会受托人,但无需得到其同意。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时应向委托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向中标单位以投标押金的形式收取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的印刷及订装费。

8.2对于附加服务的酬金,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交一些令它满意证明文件,作为各项支出的凭据时,委托人才可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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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付款方式

9.1 按附录一之付款方式列表于完成每一个阶段之工程并达到委托人满意之水平时,委托人将会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该等基本费用。

9.2 在符合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下,委托人将于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35天内向受托人支付该等基本费用。

9.3 受托人在开始每一个阶段之工程前,必须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许可才可以开始工作。如未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之许可便开始新阶段之工程,受托人便没有权利就该阶段之工程向委托人要求收取费用。

9.4 即使本合同内之其它之条文另有所指,在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4.1或14.3条而终止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预扣部分或全部到期或将会到期支付予受托人之款项。并从该等预扣款项中减除/扣除或抵消任何由委托人承受或将会承受,并因受托人(未能履行职务)引致之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直至受托人以书面同意该等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之数额,或由委托人发出一份正式通告,表示它要求按本合同第25.2条,由仲裁员来裁定该等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之数额。

9.5 如果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期满,没有说明合理原因而未向受托

人支付基本费用或附加费用,则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在该催告函发出后7日内,委托人依然未能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延缓或停止后续工作的服务工作,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7日内,委托人依然未能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暂时中断作业,在中断工作期间,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并在委托人安排支付有关服务费后,立即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工作。

10. 受托人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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