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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卸货港后,实际卸货时间比规定卸货时间超出6天。问:船方应得多少钱的费用?

《海商法》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货物留置权:

前提:未付清费用又无适当担保 处理方法:请求海事法院裁定拍卖(《海商法》88: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易腐烂变质之物或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之物,可提前);

所得价款:扣除留置期间的保管费后用以清偿承运人应得部分,多退少补;无法退还且拍卖起满1年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承运人——最高法定免责

海商法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第51条)。由于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责,运输合同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否则无效。

《海商法》51: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海商法》51(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此项被称为“航海过失免责”,具体又分为“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两种。

①驾驶过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发生错误导致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嘹望,致使船舶触礁、搁浅、与他船相撞等。

②管船过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对于船舶应为之注意,如船长、船员忘记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的时候没有打开通风设备等。

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使承运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免除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免责规定,是为了照顾海上特殊风险而设。承运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都是过失责任,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案情1 某船在航行中,燃油舱内燃油因天气寒冷而冻结,船员将燃油舱加热,以使燃油融化,但因不慎,加热温度过高燃油舱上的货舱温度增高,舱内装载的大豆受损。

案情2 某船装载水泥,船员在离开货舱时没把防水盖关好,后因海水入舱使水泥受损。货主主张承运人管货过失而要求索赔。承运人则主张依靠“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这一免责项目。

某轮未配备最新海图而于途中搁浅致货损。货主认为承运人海图过时,属于不适航,故索赔货损。承运人则依靠“驾驶疏忽”主张免责。

某船临时欠一个三副,于是船长代替当班,途中搁浅而致货损,以该船未配备合格船员因而不适航为由主张索赔。承运人同样依免责项目“驾驶疏忽或过失”主张豁免。 案例:请判断下列的情形中,承运人是否可免责。

事件一:A载货船与另一艘船碰撞而灭失,两船均无过失。

事件二:B货主的货物由于A载货船的过失造成碰撞导致货物灭失。 事件三:由于他船的过失造成碰撞(风和浪未起作用)致使A船上的货失。

事件四:A船在风浪很大的天气中为防止海水侵入而关闭通风,结果货物发热受损。 事件五:在航程中老鼠将导管咬了个洞,导致海水进舱致使货损。 另外两条特殊货物的免责: 活动物的固有风险 甲板货的特殊风险

海52: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53: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 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 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

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当承运人给货物造成了其不能免责的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时,法律规定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赔偿限定在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所计算出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的一种制度。

《海商法》56: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

*算算1计算单位等于多少人民币? Period ?USD ?EUR ?JPY ?GBP 2001–2005 0.5770 (45%) 2006–2010 0.6320 (44%) 0.6600 2011– (41.9%) 0.4260 (29%) 0.4100 (34%) 0.4230 (37.4%) 21.0 (15%) 0.0984 (11%) 18.4 (11%) 0.0903 (11%) 12.1000 0.1110 (9.4%) (11.3%) 赔偿限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V.(毛重公斤×2计算单位)较高的为准

集装箱等装运器具中的货物: 提单载明的:以记载为准

未载明的:一个装运器具视为一个单位

如果装货器具非为承运人提供,视为一个单位 如低于赔偿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由船方签发的提单上注明货方的1600袋的可可(cocoa)被装在货方自备的的4个集装箱内。途中出现货损,货方索赔并主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1600袋 ? 100英镑的16万英镑。而船方则坚持认为应是4 ? 100英镑的400英镑。 问:此案中该如何赔偿?

一台重达500吨的发电机组交由某船承运,约定运费以每吨结算,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运输法〉,途中沉入海里而遭货方索赔。船方坚持一个单位即500美金为限赔付,货方则以每吨为一单位而主张责任限制为500吨?500美元=250000美元。 问:此案该如何赔付呢?

承运人要赔偿的情况

货物灭失、货物损坏、迟延交付(海50) 如何计算赔偿额?

《海商法》55: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海商法》57: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情形 赔偿额 赔偿限制 实际价值(CIF成本+运费+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① 灭失 位×666.67计算单位)V.(毛险费)-少付的费用 重公斤×2计算单位)较高的② 损坏 价值差额 / 修复费用 为准 迟延交付 ③ 经济损失 运费 (仅有经济损失) ④ ①+③ = ① = ① ⑤ ②+③ = ② = ②

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 1.有特约

《海商法》56: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2.权利丧失

《海商法》59: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托运人的义务 P228 1、支付运费

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海商法》66:……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7:……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8: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依法妥善包装并书面通知其名称性质预防措施)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69: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欲将一台重10吨的机器运往纽约,托运人为少付运费报称5吨重,结果船上用6吨的吊机来吊货物,吊机难以承受负荷,结果导致机器从空中摔下全损,并造成船舶、吊机及其他货物的损坏。问:谁应承担损失呢?

A货主要运送一批化学物质,交货时为避免拒载及高额运费,只说其货物是普通工业原料。船舶中途停靠时装上B货主的谷物。启程不久船长发现A的货物是剧毒,不过未泄出来,但船长马上把A的货物倒入海里。抵达目的港后,B的货物已受化学污染。两个货主都告船东未尽管货义务。问:如何处理A和B的损失? 提单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运往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明状况良好。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的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短少25%。于是,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而承运人举证证明运输期间没有动过货物,应是托运人包装不好和交货不足。 提单的法律特征/性质 1、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收据 3、物权凭证

《海商法》7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运输合同的证明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2)证据效力(证明合同)

托运人手中: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合同与提单不一致)

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最终证据(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确定) 《海商法》7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

80: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2、货物收据

(1)提单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2)提单的证据效力(证明按单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