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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渔等产品,不包括在产品质量法的范围之内。另外还规定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也不包括在内。 4)索赔主体

只要是因遭受损害而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自然人或实体,均属索赔主体。 5)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6)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7)救济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中国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 ”,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

产品责任的承担除了一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具有如下三个特殊之处:

《侵》4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46: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47: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遭欺诈时)消法的双倍赔偿 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 8)管辖

被告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9)法律适用

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 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 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 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 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小华从甲超市买回乙食品公司的牛肉罐头一盒,食用后发生食品中毒,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小华把超市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若庭审查明:

1)罐头生产环节不及格,食品公司无赔偿能力,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赔偿责任

2)罐头生产没有问题,但超市出售时已过保质期。超市没有赔偿能力,食品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赔偿责任

甲、乙为朋友,乙到甲家看望甲,甲到丙商场购回丁啤酒厂的某品牌啤酒招待乙,打开一瓶时,突然瓶子爆炸,炸伤甲、乙。问:

1)若提起侵权之诉,原告是谁?提起违约之诉呢? 2)若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谁?提起违约之诉呢?

3)若事后发现酒瓶的缺陷是由运输公司造成,提起侵权之诉,能否把运输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呢?

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p252

订立、解除

当事人的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性质

提单 种类

其他规定

班轮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租船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海牙规则》

三大提单公约 《维斯比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汉堡规则》

《海商法》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P223

1)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固定的停靠港口,将托运人的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运费、港口和航行日期,根据货源安排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以下分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

——《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

——《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强制性规范—— 《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任意性规范—— 租船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任意性规范——

光船租赁合同 ——任意性规范—— 《海商法》第6章:船舶租用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特征 当事人 合同形式 适用法 其他 班轮运输合同 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 固定 承运人、托运人 可以口头 法律强制调整为主; 《海商法》第4章,三大公约 …… 租船合同 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等 专门约定 出租人、承租人 必须书面 合同自由为主; 《海商法》第6章 ……

租船合同

《海商法》92: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海商法》129: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海商法》144: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特点

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并承担费用 2、约定货物和装卸港

3、管货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

4、约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法律适用

1、大多是任意性规定 2、必须书面成立

3、出租人必须承担适航、速遣义务

《海商法》43: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94: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A船东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把B的货物运到国外的C收货人处。B将货物交给A后,A签发了提单给B。

(1)如果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当A与B发生运输纠纷,以哪个为准? (2)如果C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向谁索赔?

A船东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把C公司的货物运往国外。C将货物交给B后,B签发了提单给C。

如果收货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向谁索赔?

租船合同与提单

航次租船情况下,当事人的运输事宜已在租船合同里订明,但承租人把货物交给出租人接管装船后,通常要求出租人、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签发提单用以结汇。 不同人持有提单效果不同:

承租人持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租船合同为准

非承租人持有:出租人和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以该提单为准,受公约或国内法约束。因此出租人要受两份合同约束。

如果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承运人的名义签发提单给第三人,则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63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赔偿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所以第三人(如收货人)可凭提单向任意一人索赔。承运人赔偿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海商法》6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并入条款”

使第三人也受租船合同约束。要产生并入效果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入的内容须明确而具体,如果没有另外说明,则并入的仅是与运输有关的合同条款,并且并入的条款不得削弱提单有关法律的强制规定。

《海商法》95: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总特点 当事人 合同形式 适用法 舱位使用 合同内容 班轮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固定,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等专门约承运人被称为“公共承运人” 定,承运人被称为“私人承运人” 承运人、托运人 可以口头 出租人、承租人 必须书面 法律强制调整为主;《海商法》第4合同自由为主;《海商法》第4章第7章,三大公约 节 完全由承运人决定 一般没有右边的条款 无权决定被租的船舶或舱位 约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法律适用

1、大多是任意性规定 2、必须书面成立

第127条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128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特征

1.分享船舶管理

出租人:船舶本身的营运(机械、补给、人员、航行安全)

承租人:船舶的商业使用(地点指定、货物的提供、装卸、保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