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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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 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1或其他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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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系2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

第十三条【自律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 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 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②包括师生、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人员公平执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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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4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 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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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业(专业)范围由职业标准规定。

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未设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