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采购框架协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采购管理】采购框架协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8.3.2 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乙方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甲方担当人员,如未能及时通知,则视为延期交货。

8.3.3 如乙方延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视后果的严重性,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

8.4 依据采购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乙方应向交货地点人员提交甲方认可的送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交货地点人员可以就货物的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被解释为甲方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

8.5 乙方不得凭借交货地点人员的签收向甲方要求付款。

第九条 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9.1

如果实际交付的货物超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则甲方有权拒绝领受超过部分的货物或届时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处置方法。

9.2

如果交付的货物不足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则甲方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乙方应向甲方说明不足部分货物到达日期,并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验收

10.1 乙方依据采购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甲方应自行完成对已交

付货物的验收。如发现不相符货物,则甲方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0.1.1 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采购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限定

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10.1.2 如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甲方认为无法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

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采购合同的总金额的 5% 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承受的损失,乙方还应

承担赔偿,甲方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的 七 个工作日内补足。

10.2 甲方拒收的货物,由乙方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0.3 在对已收到货物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4 若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

任。

● 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甲方签收货物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

现;

● 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 ● 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

10.5 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

物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发票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0.6 除上述规定外,如甲方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

时将该缺陷通知乙方,而乙方则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付款

11.1 除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在收齐乙方提供的下述材料后,

个月内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 ●

经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甲方送货单 经甲方书面确认质量的开票通知单 合法有效的发票原件

经甲乙双方签署认可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11.2 依据采购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甲方对已付款货物的

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第三章 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确认和保证

12.1 针对依据采购合同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乙方确认和保证:

12.1.1 甲方包括交货地点的人员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置该货物

的绝对权利及权限;

12.1.2 上述货物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请求权、争

议、债权担保或任何其他利益;

12.1.3 上述货物或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

标准及规范,不会侵犯在中国境内外之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12.1.4 上述货物始终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成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应与货物本身产品说明、或货物本身包装、货物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特别是应与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2.1.5 上述货物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

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2.1.6 上述货物货物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

习惯,除非乙方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1.1条中乙方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甲方包括交货地点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乙方应:

1. 在得到甲方首次通知后,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

合法方式从而使甲方免受损失;

2. 进一步赔偿甲方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

或间接的损失。

12.2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

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

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甲方包括其指定的交货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责任

13.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乙方对其依据

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提供不少于 十二 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甲方接受乙方交付的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

13.2 如果有第三方以乙方依据采购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甲方提出赔

偿,则乙方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向甲方赔偿,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甲方造成。此外,乙方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1) 乙方应立即负责从甲方收回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并承担费用,并

应立即退还甲方已就此等货物支付的价款;

(2) 乙方应立即对存在瑕疵的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应承担因此

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3) 如甲方决定收回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则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而

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和赔偿金。

(4) 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第三方,或甲方,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

的意思为准。

13.3 乙方应对其依据采购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

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从乙方得到与上述货物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13.4 与乙方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乙方的货款,该笔货

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乙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 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