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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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

2周边各类管线及地下工程情况;

3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分布及渗漏情况; 4周边道路等级情况等。

4.4.3勘察区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点宜沿地下室周边布置,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为查明某些专门问题可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勘探点的间距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为11—30m,当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变化很大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两倍;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人微风化岩层1—3m,控制性勘探孔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一基坑侧边不宜少于1个控制性勘探点。

4.4 .5对岩质基坑,勘察工作应以工程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为辅,基坑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地质工作。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岩石的坚硬程度; 2岩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外倾结构面)的力学属性、产状、延伸长度、结合程度、充填物状态、充水状况、组合关系、与临空面的关系;

4岩石的风化程度; 5坡体的含水状况等。

4.4.6对一般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砂土和碎石土宜进行标准贯人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宜进行卜字板剪切试验;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或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

4.4.7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强度和渗透试验,对砂、砾、卵石层宜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或外倾岩体软弱结构面时,宜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4.8当地下水位较高,应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颗粒的砂层时,应详细描述卵石的颗粒组成、粒径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 3当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或在岩溶发育地区,应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测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地下水

5.0.1根据高层建筑的工程需要,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2已有地区经验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地下水的勘察可通过调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质和规律,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水的类型、主要含水层及其渗透特性;

2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历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4区域性气象资料;

5地下水腐蚀性和污染源情况。

5.0.3当在无经验地区.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在调查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2与工程相关的含水层相互之间的补给关系; 3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对缺乏常年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韧步勘察阶段应设置长期观测孔或孔隙水压力计;

G对与工程结构有关的含水层,应采取有代表性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6在岩溶地区,应查明场地岩溶裂隙水的主要发育特征及其不均匀性。 5.0.4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必要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进行量测,但在黏性土中应有足够的消散时间。

5.0.5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应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现场钻孔或探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或压水试验求得。

5.0.6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

1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4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

6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8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9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或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5.0.7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过程中应防止渗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层承压水可能引起突涌时,应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压 水头的减压措施;

4应对可能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室内试验

6.0.1常规试验项目的试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执行。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