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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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4勘察方案布设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1.1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高层建筑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地基均匀性的评价要求,需要时还应满足建筑场地整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满足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层和下卧层的起伏情况;

3满足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要求,布设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

4满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评价要求,布设适量的探井;

5满足降水、截水设计要求,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

4.1.3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4.1.4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

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式(4.1.4-2)计算确定: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表4.1.4经验系数αc 、αg值

土类 值别 碎石土 0.5-0.7 0.3-0.4 砂 土 0.7-0.9 0.4-0.5 粉 土 0.9-1.2 0.5-0.7 黏性土 (含黄土) 1.0-1.5 0.6-0.9 软 土 2.0 1.0 αc αg 注:表中范围值对同一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人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5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

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涧底完整地层3—5m。

6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计算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勘探孔深度时,其αc和αg 系数,对残积砾质黏性土和残积砂质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确定,对残积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确定,对全风化岩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确定。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探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9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8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不宜少于4个。

4.1.6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2m,以下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4.1.7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