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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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上迁移户口

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迁出地派出所不开迁移证,迁移人凭迁移所需材料、户口簿以及迁出地村(居委)出具的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村(居委)、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六)特殊规定

1、市政府办公室2002年第65号抄告单规定,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户口迁入城市规划区的,除正常的农嫁、农婚迁移外,其他各种户口迁移均应按市政府关于人口集聚落户的有关规定,迁入市区各社区,不得迁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行政村。

2、市政府办公室2002年第122号抄告单规定,为有效克服部分人员针对土地储备进行突击分户、房产过户等现象,对列入城市建设土地储备范围内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第37号抄告单规定,为有效遏制部分人员通过分户析产以多获取安置土地的行为,暂停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天余、县前、达道、孝子、菜农、平棋、溪东、陈家安等村及缸甫底、上耀、五家山、赵家、金家、墩头山村江衢公路以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户分户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分户的,须报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一)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时,持有效证件,根据本人或者户主的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变更。

(二)公民因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和户口项目变动的,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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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凭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登记或变更。丧偶的也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三)公民的籍贯,应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处。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若确因工作差错造成的籍贯错误,经本人提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给予更正。

(四)公民变更姓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父母的书面申请,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充足理由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后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需变更姓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后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5、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常住人口信息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五)出生年月的变更

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年份的,本人或监护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 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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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改。更改月、日的,由本人或监护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更改。

(六)民族的变更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亡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以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均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附九)。凡更改姓名、出生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申领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须交验原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的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快证80元/证。公民自愿索取热升华打印数码相片的,按每版4元(5张1寸)或每版6元(8张1寸)的标准收取打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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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1、申领对象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只发给已办理了换领“二代证”手续,但还没有领到证件,又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公民,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丢失补领“二代证”的公民。没有办理申领、换领和丢失补领“二代证”手续的对象,不能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1)申领对象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公安派出所核准个人信息,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确认。

(3)申领对象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市局户政科申领。市局户政科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4)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已经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10元/证。 咨询电话:4031821 4043383

江山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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