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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关于数据治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臵和上级部门分配的权限实施数据修正业务。执行过程中如遇权限调整,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权限变动后十五日内向辖区内本级和下一级业务部门公告通知。

第九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十条 应用系统因数据平台转换、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历史数据转储、迁移的,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历史数据的处理方法,保证新旧数据的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定期检测数据的存储,分析数据的构成,提出数据清理优化的方案,经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定期进行垃圾数据的清理。垃圾数据主要指过期的、重复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不包括按规定应保留的历史数据。

(五)数据分析

第一条 数据分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中蕴涵的信息,形成有用指标数据值的过程。

第二条 数据分析一般按照选题—分析—应用—反馈—再选题的方式进行,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交通运输工作服务。同时依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数据分析分为固定分析和专项分析两种。固定分析指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通过编制应用软件自动生成。专项分析的选题指标根据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需要专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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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从前台或后台抽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规范数据分析程序,积极探索数据获取、加工、计算、展现等过程的规律,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质量。

(六) 数据应用

第一条 数据应用分为直接使用和加工后使用。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数理统计、多维分析等科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汇集、归类、挖掘、比对,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二条 各级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深化数据应用,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执法,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供决策支持。数据应用的任务一般包括:

(1)整合应用系统的数据,建立数据关联关系,满足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业务管理的需要。

(2)分析行业管理现状,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3)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4)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交通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实现各类数据的全面共享,简化交通运输行业审批程序,优化交通服务。

第三条 省数据加工统一由各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信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管理部门有特殊需求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及时向同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已加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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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列表和数据使用授权,以保证各级、各部门业务管理需要。

第四条 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为满足日常业务需要,利用数据加工工具进行数据加工,供各部门日常管理使用,可直接展示数据处理结果;另一层次是满足评估分析和辅助决策等数据应用系统的需要,利用数据加工工具或专用软件对数据加工或进行系统间的数据衔接。

第五条 全省各级数据中心负责数据加工软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七) 数据发布

第一条 数据发布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必须建立数据发布制度,明确数据发布职责,依法发布数据:

(1)可向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本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除稽查在查案件以及其他涉密信息之外的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本人的信息;

(2)可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非正常户、违法违章信息, 停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政务公开信息等信息,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信息及真伪信息等;

(3)可在交通管理部门之间传递、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信息、核定认定信息、申报信息、审批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委托机构信息、违法违章信息、稽查信息、救济信息等。

(4)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交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部门应当提供。

第二条 各级各单位对外公布数据必须报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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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外公布,否则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分布数据。

(八) 数据传输

第一条 各级各单位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工作,设臵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二条 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账。

第三条 数据传输应当使用交通运输机构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内部信息的传递,如任务下达、信息交换、调查统计、报表报送、成果报告、情况通报等,应采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

能够通过应用系统查询得到的信息或生成的报表,上级交通部门不得要求下级机关报送。

第五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测网络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网络传输中的问题,确保数据传输网络畅通。

(九)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一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二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整理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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