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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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TSZP44002-2007

(一) 确认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二) 检查设计工作条件、场地和完成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的配备与应用; (三) 检查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设计技术力量的配备; (四) 审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五) 审查设计水平和设计图质量;

(六) 必要时检查已经竣工投产或者在制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 (七) 检查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 检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已经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增项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对符合所增加的压力容器设计级别条件的设计项目进行设计(试设计)质量评审。

具体的鉴定评审要点见附件3。

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一般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专业考试、设计文件答辩、在制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必要时)、审查资料、鉴定评审组合议、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等阶段。

第十六条 预备会议由鉴定评审组成员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将鉴定评审计划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且取得一致。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第十八条 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评审组长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鉴定评审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评审纪律、公正性承诺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

(三)申请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汇报压力容器设计自查综合报告。 (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的,还应请代表讲话)

第十九条 设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压力容器设计有关的部门、场所、设施,设计技术档案室、计算机中心(室)、设计文件完成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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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申请单位设计人员和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80%以上人员参加),在申报的设计图中至少对2套设计文件进行答辩,全体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可以到制造现场对申请单位申报的设计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组分为设计文件评审组和设计管理评审组分别进行鉴定评审,申请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鉴定评审,并且安排联络人员与鉴定评审组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专业考试和答辩,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对资质等的确认;

(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对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设计人员的确认; (三)设计必需的工作条件、场地和完成设备检查,对计算机、软件的配备及其状况等的确认;

(四)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包括文件和实施等的审查;

(五)设计质量和设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申报设计文件和抽查受检管道的设计质量概况、设计人员、校核人员专业考试和设计人员设计文件答辩、管道运行现场检查等;

(六)持证期间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审查。

鉴定评审每项记录必须记载审查情况和结论意见,并且由鉴定评审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第二十五条 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如果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或者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时,鉴定评审组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4),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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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评审组长再次告知申请单位的申诉权利,宣布鉴定评审意见; (二)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

(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的,还应请代表讲话)

第五章 鉴定评审意见和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设计现场评审的结果,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设计质量是否符合《许可规则》的规定提出鉴定评审意见,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见附件5)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评审结论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理编号、受理机关、受理日期、约请鉴定评审时间、鉴定评审机构名称、鉴定评审时间、受理的设计许可项目级别与类别、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结论等;

(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包括鉴定评审依据、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内容、鉴定评审组评价意见(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设计质量等方面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意见及附件等; (三)记载鉴定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四)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和鉴定评审组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等; (五)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当申请单位被受理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级别中有某类别或者级别不符合《许可规则》规定时,鉴定评审报告中应当就是否取消该类别或者该级别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组依据《许可规则》的规定,提出具备、基本具备条件或者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鉴定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并且组织实施和验证,确认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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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由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在取得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可以派代表参加现场检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 鉴定评审组完成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的确认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审批部门。

第六章 换证鉴定评审

第三十四条 换证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程序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进行。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换证鉴定评审时,按第十条的要求,将《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派代表对换证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换证鉴定评审时,除按第三章内容进行鉴定评审外,鉴定评审组应当审查申请单位持证期间历次颁布实施的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抽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有代表性的压力容器工程设计文件(至少每个级别二套)。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条件在持证期间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历次颁布和现行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能否持续满足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和设计质量管理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得到有效实施; (四)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持证期间有否因为设计质量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如果发生过重大事故,应当检查申请单位设计事故档案记录,核实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情况,重点检查薄弱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六)持证期间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要求,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改变其设计许可证变更情况,设计单位技术责任人变更任命情况,质量手册修订、改版情况,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是否有超范围设计情况,是否有涂改、伪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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