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9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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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鲁农信联办〔2013〕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 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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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分级审批是指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以及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超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 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可实施完全集中管理或相对集中管理。完全集中管理指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操作,固定资产贷款和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实施完全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指对额度较小的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由信用社(支行)进行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个人类贷款业务实行贷款证和非贷款证模式。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类贷款签发贷款证(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用于购买住房、汽车等一次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实行非贷款证模式。

第九条 办理贷款业务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信贷管理系统实行“一人一号”登录制度,每名信贷人员对本人登录号项下的各项操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 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公司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特色业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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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查中心)、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以及贷款检查中心应独立设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第十一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辖内公司类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对客户评级、授信的组织管理,具体公司类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可设立特色业务中心或部门,负责特定客户或业务的营销、调查、管理等。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辖内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信用工程的组织管理,大额个人类贷款的营销、调查和管理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以及大额个人类贷款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应向信用社(支行)派驻信贷专管员,对信用社(支行)贷款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可设立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业务实施集中审查。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审核。根据实际,可设立放贷中心,专门负责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检查中心独立行使检查职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三查”制度执行、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档案管理、借款人风险状况、担保合法有效性、风险分类准确性以及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法人机构应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类及大额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审议。贷审委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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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由分管风险管理的主任(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下同)由法人机构班子成员,风险管理、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合规风险、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行长),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会议档案资料等。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贷审委主任主持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不投票,但签署贷审会审议意见的同时应表达个人意见;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属于转授权的业务,主任可委托受权人主持会议,受权人参加会议并投票。根据贷款业务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不固定,以抽签方式确定,但投票人不得少于7人。

贷审会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审委成员与审议事项有以下关系的不得参与该业务审议:一是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二是借款人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三是该业务直接或间接营销部门(公司信贷业务部门、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营业部、信用社、支行等)负责人。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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