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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代理的事项,权利范围,代理时效,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地址 (3)授权行为的表示方式 ①明示授权行为

②默示授权行为(例,给予一定的费用或接收物品/信息) ③追人授权行为 (4)授权行为不真实 ①授权错误

②欺诈授权(按欺诈的意思来表示处理,可作无效处理)

(5)授权不明(我国,被代理人应向第三方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授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产生了代理权、代理关系) ①产生任意(委托)代理权

②接受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报告义务、交付义务、为双方负责义务、保密义务),报酬请求权,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三、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

1. 代理权的范围:根据代理项目范围

2. 代理权的限制:授权不明,只可为管理行为,不可为处分行为

四、代理权的消灭

1. 各种代理权共同的消灭原因: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准)禁资产 2. 各种代理权特有的消灭原因 (1)法定代理人

(2)任意代理权(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限已满)

(3)复代理权(代理权消灭,则复代理权也消灭/代理人取消下一个复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及性质

1.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2. 性质:代理行为为本人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二、代理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

1. 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 2. 应具备特殊法律行为即代理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必须显明

②代理行为必须要有代理人亲自实施

③本人要有真实地授权给代理人(有效的代理权) ④要有本人的真实存在

3. 两者的关系:一般法律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则特殊有效法律行为一定不能成立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问题

1. 有权代理(作为代理行为,合法)——全部归属于本人(一般特殊法律构成要件) 2. 无权代理(作为代理行为,不能成立,但作为特殊法律构成要件则不满足)——第三方与代理人关系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定义 ②归属问题

③内部关系的处理 (2)表见代理

①定义:代理本身不具有代理权,由于他本人或其他人言行所致客观呈现代理人所有代理权的外观造成使善意的不过失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正当理由时 ②表见代理的基本类型:

A. 本人意思代理以个人自己名义进行活动

B. 代理权曾经存在但现在代理权期限已经期满 C. 代理人有基本代理权但是有界限 ③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的处理

面对第三方有权处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3. 代理权的滥用

(1)定义:代理人具有有效的代理权而不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2)归属问题:本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若第三方是善意无过失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本人

本人面对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追就违背诚信原则的损失 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

第四节 大陆法商事代理的特点与英美法的代理制度 一.大陆法商事代理

1. 定义:就是基于商行为的有关商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 特点

(1)代理人不需要特别写明(代理人存在为前提) (2)一般商事代理权不会因为本人死亡而消灭 (3)作为表见代理的越权行为以有权代理处理

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1. 属“有权代理”类型的

(1)代理人在订约时指明本人姓名

(2)代理人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未指出本人姓名

(3)代理人不表明代理关系存在即有“未被披露的本人” ※“未被披露的本人”与大陆法系间接代理的区别 间接代理与本人之间必须有转让的意思表示 2. 属大陆法系“无权代理”类型的

——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即对第三方说自己有代理人而其实没有则由他承担责任 3. 属“表见代理”类型的

——在英美法中被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或“禁止翻供的代理”或“禁反言的代理” 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禁止翻供的代理”通常认为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后果不可否认,认为本人是有责任的

在大陆法系中,第三人是不是具有相信代理权存在

在英美法系中,则本人是否具有导致第三方误认为具有代理权的责任

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复合性代理 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 保付代理人(Confirraing Agent)——又称为出口商行(Export House)或保付代理人 ①代理关系 保付代理本人国外 人 买方

②买卖合④代理买

同 卖归属 第三者国 内卖方

※实际是代理与担保两重法律关系的重合:帮国外的本人做代理,又以自己向第三方担保 2. 保兑代理 ③开证 ④委托保兑 开证银行、本※保兑银行通知, 保兑银行、代人、进口地 支付行为与其保兑 理人、出口地 行为是不同的行为, ⑦信用证归属 委托开证 后者的权利义务主体 ⑤保兑 是保兑行为卖方 卖方受益人 ⑥通知信用证 买方、委 国内 ①买卖合同 托人

二.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①委托代理 ※信用担保代理人实际上是担任双重角色, 信用担保卖方、国是卖方的代理人,是买方的资信或履约担 代理人 内本人 ②支付担保 保人

※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类似于

③买卖合同 ③买卖归属

买方、国 内第三人

第六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一.外贸公司的沿革及其现状 1. 买断制——早期

(1)含义: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买卖合同 (2)法律关系

2. 代理、代办制——旧《对外贸易法》

(1)含义:本人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又去找外贸代理,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小公司找外贸公司(不能作为独立一方)

(2)法律关系——或代理或行纪(经济上受益亏损主体) 3. 新《合同法》的施行及《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1)新《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吸收英美法的“有权代理”制度

402:受托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代

理关系时合同就只约束第三人和本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出第三人和本人

40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约,第三方在订约时不知道代理关系,受托人因为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能顺利履行,受托人就有义务告诉第三方或本人或第三方是谁(本人或第三方介入)第三方有选择权让本人或受托人解决,一旦选择不得更改 A、指明本人的代理

B、表明代理人但不指明本人的代理 C、不披露代理关系

(2)《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面开放(第8、9条) ①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②依照对外贸易法办理备案手续

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二.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1)与英美法国家的沟通将更容易 (2)代理的方式方法将更为多种多样

(3)基本法律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万变不离其本

第七章 国际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1. 定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定形式签发的,有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 种类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委付证券)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自付证券)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委托银行支付的证券) 3. 票据的经济作用 (1)汇兑作用 (2)收款作用 (3)付款作用

(4)信贷作用(只允许发行银行本票) 4.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开具之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特点:行使或拥有票据证券权利,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非设权:本来就有权利 将原有权利证券化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只是按照票据上的文字加以限制 (4)票据是无因证券——人的抗辩被切断 (5)票据是指示证券 ·何谓记名证券 ·何谓无记名证券

·何谓指示证券:票据金额或权利可以由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所指示的人来获得

(6)票据是提示证券——行使时向债务人提示证券

(7)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不存在履行不能转的情况,可以取代的 (8)票据是回收证券——在支付时将票据回收,双清

(9)票据是流通证券——开具票据到行使票据可能经过转手

(10)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权力和票据的黏合度很高,权力必须依据票据这个载体,无票据则无权利

二.票据法的定义、特点、法系

1. 定义:票据法——规范票据活动、调整有关当事人通过票据行为所形成的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特点 票据格式 (1)严格性——票据的法律行为、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 票据种类 (2)技术性 票据形式等 (3)统一性——支付手段趋于统一 3. 三大法系

(1)日内瓦法系(大陆法系) 最大区别:①大陆法系在严格要求上更甚于英美法 (2)英美法系(流通票据法) ②在伪造背书方面两大法系(英美法视为无背书 (3)国际通用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即使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仍然适用,满足善意取得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