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419-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框架及其测量方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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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企业需满足具体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履行公共责任。最后,在个体层面,Wood指出管理者自身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有履行这部分责任的需要,因此个体层面的原则要求企业的规则规范不能阻碍这部分责任。

经过Carroll、Wartick和 Cochran、Wood等学者的修正,从Carroll初始的“原则——问题——过程”三阶段发展到Wartick 和 Cochran 的“原则——过程——问题”三阶段,继而在Wood的努力下发展为“原则——过程——结果”三阶段,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模型得到不断的完善,且“越来越注重企业的行为特征”(郑海东,2007)。总体上来说,上述三个模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外部人的立场来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是局外人对局内人提出的要求。这一点成为日后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突破三维模型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基于内部人立场,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对谁负责、社会表现由谁评价、标准是什么”等三维模型无法解释的问题(Clarkson,1995)[8]。 2.3.2

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

前文所述的概念、模型均基于外部人对企业的观察、理解而形成,源于企业外部,因此并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管理实践。最能论证这一说法的是Clarkson基于Wartick 和 Cochran的模型展开的田野调查。1986年至1988年间,Clarkson带领研究人员搜集了50多家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各种相关的政策、方案、问题,试图将搜集到的信息组织整理进Wartick 和Cochran的“原则——过程——问题”三维模型中,结果发现这个模型与观察到的企业行为不能有效地匹配,“三维模型的划分在纸上看似非常具有吸引力,但在检验公司实践时却是失败的”(Clarkson,1995)。这说明早期的理论模型从企业外部来研究企业,与现实的企业行为存在很大差距。Clarkson转而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的利益相关者框架是指组织以面向行为的方法管理它与特殊利益相关者团体的关系,其中,特殊的利益相关者意指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组织目标的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Freeman, 2006)。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基于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从企业内部人立场分析企业行为,与现实的管理实践更吻合。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经历了从“企业社会责任(CSR1)——企业社会回应(CSR2)——企业社会表现(CSP)”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其中,企业社会表现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实现了从“基于外部人立场”到“基于内部人立场”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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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转变,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纵深发展。 3.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测量方法

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对基本概念、理论模型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导致测量方法多元化、测量工具不统一,研究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大,难以互相比较,不利于核心理论知识的积累。仅以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业绩之间关系的研究所得出的五花八门的结论就可窥一斑。目前看,正相关、负相关、非线性相关、不相关的研究结论均曾得到印证,Orlitzky (2003)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元分析发现,测量方法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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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展开相关主题的研究之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方法做出详细解

析显得极为重要。在本部分,我们将系统梳理以往研究中常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测量方法,并对他们在中国现阶段研究中得以应用的可行性做出深刻解读。

总体上看,已有研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测评方法主要有声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基于专业机构数据库的测量四种。从表1中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方法较多地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而早期的CSR1、CSR2、CSP等理论模型较少地被运用到实证方法中,主要原因在于,CSR1、CSR2、CSP等模型和框架有助于厘清理论、抽象出概念和结构,但在操作化应用方面存在困难 (Clarkson,1995),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则较好地突破了这一瓶颈。 3.1 声誉指数法

声誉指数法由专家学者或者MBA学生对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政策、行为表现进行主观评价后得到公司声誉的排序结果。最早的社会责任声誉指数是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CEP)于1971年对造纸业的24家公司在控制污染方面所进行的排名。Vance(1975)运用同样的方法请86位公司职员对45家大公司进行打分排序。Heinze(1976)让150名商学院学生对28家大企业的社会卷入(Social Involvement)表现进行打分,0分代表没有印象,1分代表很差,5分代表很好,然后将每家企业的均值得分进行排序。

20世纪80年代,由《财富》杂志开发的“公司声誉评级法”受到众多学者的推崇,当时大量的实证研究运用了《财富》的声誉评价结果(McGuire, Sudgren & Schnessweis, 1988; Cotril, 1990; Forbun & Shanley, 1990; Thomas & Simerly, 1994)。《财富》每年对超过32个行业中的300多家大公司展开调查,由超过8000位高管、外部董事和分析师从四个财务指标(财务稳健、长期投资价值、资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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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及管理质量)和四个非财务指标(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人才吸引、培养与使用以及社区和环境责任)共八个方面,对本行业内最大的10家公司按照0分(很差)到10分(优异)进行评分,最后得出一个总的评级对外公布。 3.2 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Holsti, 1969; Krippendorf, 1980)也是社会责任研究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Abbott & Monsen, 1979; Ernst & Ernst, 1976; Guthrie & Mathews, 1985; Zeghal & Ahmed, 1990)。内容分析法是一种用来客观、系统地描述传播信息内容的方法(Polit & Hungler, 1997)。[10]在社会责任研究中,通常是指量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数据搜集方法,对公司报告或文件披露的定性信息进行编码分类,测量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Abbott & Monsen, 1979)[11]。

运用内容分析法的一个前提假设是,社会信息披露的多少反映了公司对相关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即以披露的社会信息量作为社会责任的代理变量(Unerman, 1999)[12]。对年报中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因为研究者无法判断年报披露的社会责任行为是否是企业社会活动的真实反映。现实中,管理者有隐瞒或虚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可能(Igalens,2005)。对于隐瞒行为,学者们给出的解释是,企业的社会卷入会带来成本,股东阅读到这些信息时会认为管理者没有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工作的首要任务(Friedman, 1970);对于虚报行为,学者们主要将其归因于管理者取悦利益相关者的动机。

内容分析法大多对公司年报进行量化处理(Abbott & Monsen,1979; Ingram & Frazier, 1980; Gray, Kouhy & Lavers,1995),其他的企业披露社会信息形式例如企业内刊、管理层公开发言、新闻发布会等媒介形式则较少涉及,曾有学者运用内容分析法比较了年报、宣传手册、广告三种社会信息披露方式的差异(Zeghal & Ahmed, 1983) [15]。早期的内容分析法计量公司年报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量占总报告的篇幅比例(Bowman & Haire,1975),由于缺乏一个理论的框架系统地测量企业在社会责任各个方面的表现,存在一定的测量误差。1978年Ernst 和 Ernst开发的SID量表突破了这一局限,SID量表从环境问题、就业公平、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及其他六个维度系统地构建了内容分析法的评价体系。研究员首先将这些指标进行编码,然后分别从各公司年报中找出相应的公布信息并计量篇幅比例(Abbott & Monsen,1979;Gray, Kouhy & Lavers,1995[16])。前人研究中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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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框架 单一维度 Rockness, Schlachter&Rockness(1986) Freedman&Stagliano (1991) Dooley&Lerner(1994) Greening (1995) Hart&Ahuja (1996) Russo&Fouts (1997) Konar&Cohen (1997) Dowell, Hart&Yeung(2000) Konar&Cohen (2001) Belkaoui (1976) Bowman and Haire(1975) Mahapatra (1984) Freedman&Jaggi (1986) Blacconiere&Patten (1994) Blacconiere&Northcut (1997) Newgren et al. (1985) Judge&Douglas (1998) Sharma&Vredenburg (1998) Klassen&Whybark (1999) Christmann (2000) 声誉指数法 内容分析法 问卷调查法 基于专业机构 数据库的测量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Margolis & James(2003)整理[14]表1: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测量方法 Carroll四责任维度 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 Bragdon&Marlin (1972) Riahi-Belkaoui (1991) Fogler&Nutt (1975) Roberts (1992) Herremans, Akathaporn&MclnnesSpicer (1978) (1993) Chen&Metcalf (1980) Simerly (1994) Belkaoui&Karpik (1989) Freedman&Jaggi (1982) Blackburn, Doran&Shrader(1994) Shane&Spicer (1983) Brown&Perry (1994) Stevens (1984) Simerly (1995) Confine&Madden (1986) Diltz (1995) Spencer&Taylor (1987) Pava&Krausz (1996) Wokutch&Spencer (1987) Griffin&Mahon (1997) Abbott & Monsen (1979) Anderson & Frankle(1980) Ingram & Frazier(1980) Zeghal & Ahmed(1983) Gray, Kouhy & Lavers(1995) Aupperle, Carroll&Hatfield(1985) Parket&Eilbirt (1975) Reimann (1975) O'Neill. Saunders Kedia&Kuntz (1981) &McCarthy(1989) Maignan, Ferrell & [13] Hult(1999) Luck&Pilotte (1993) Johnson&Greening (1999) Graves&Waddock (1994) Graves&Waddock (2000) Kurtz&DiBartolomeo (1996) McWilliams&Siege) (2000) Waddock&Graves (1997) Waddock&Graves (2000) Waddock&Graves (1997) Hillman&Keim (200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