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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 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

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 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十九条 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 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

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 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 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 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