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王惠岩王浦劬复习要点重要知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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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秩序与政治秩序

有序就是有秩序。按照我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秩序”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在《新英汉词典》中,Order作为名词形式解释的多达十余种,主要有五种基本意思:一是次序、顺序;二是有条理、整齐;三是秩序、制度;四是队形,序列;五是常规、法规。简要地说,秩序表示的是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形。在一个整体中,秩序是制度安排或约定俗成形成的。因此,秩序是制度、规则被服从或是被遵从的结果。秩序是一个社会或组织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感受到的外部环境之一。在现代社会中,“秩序覆盖着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全体成员,对于他们来说,秩序既约束着其行为,也塑造着他们的行为预期以彼此间相对稳定的关系。”秩序不是随意达成的状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的特定状态或情势,或是通过长期社会成员约定俗成带有规范性的软约束。因此,秩序有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之分,而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方法有差异。我们主要研究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指的是国家政治体制中各个政治主体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关系,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制度和政治秩序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保持在既定制度设计的运行状态之中。一般而言,政治秩序的获得,一是要有国家制度的供给,为公民行为提供规范的依据;二是要国家提供的制度法律能够得到公民的尊重与遵守。这即是说,国家权威性与公民自觉性相互配合是保持政治秩序良好的两个核心要素。国家制度供给越充分发挥,公民行为就越规范,整个社会的条理性就越清晰。然而,国家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建国之初就能够设计出完美无缺的制度,即使设计出了好的制度,但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还需要随时代发展而不断修正。因此,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是国家不断进行制度供给,公民素质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政治秩序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保证;没有政治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将陷入无序状态。因为,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的获得与维护,必须依靠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经济领域中人们自利性的竞争非常容易造成秩序的失衡,而社会秩序更多是依靠人们约定俗成的规范,它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诸多公民随意行为的冲击下,难以达到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效用。唯有政治秩序是在国家公共权力下形成的,它不仅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权的需要,也是公民正常生活的需要。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自由,但绝不可以没有秩序。因此,一方面,政治秩序对国家政权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要巩固其统治,就必须维护现有的政治秩序。良好政治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良好状态的保证。要推翻其统治,就必须颠覆现有的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破坏了,才能达到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目的,才能使国家的公共权威受到重挫,疏离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另一方面,政治秩序对公民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不可能在无序社会中得到保障,因为无序社会本身就混乱无章法,统治阶级只有精力顾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本无暇考虑公共利益。无序社会中只是强者为王,弱者依附之,根本谈不上对多数公民利益的保护。

总之,政治秩序的维护,需要国家权力有足够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公共权力对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基础之上的,治理社会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护与获得。没有政治秩序,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不存在。

其外象是均衡与常态的,其本质是正义与合法的。当一个社会处于政治秩序常态时,人们行为具有一致性、相似性、重复性、稳定性,政治发展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

根据“公民参与”和“秩序”两个概念的涵义,我们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界定是: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循环、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这种活动是依法的、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对公共事务或政府决策进行个人或集体意愿表达的行为。但由于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来源最初并不是在法律文本之中,我们在思考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时,还得考虑另一种情形,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还应包括可能代表事物发展方向的、不会给现有政治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说,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包括两部分政治参与行为: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行为。因此,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理解,主要在于把握其秩序性:即有秩序的政治参与不一定是合法的政治参与,但合法的政治参与一定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一定条件下,无序政治参与是向更高层次上的有序政治参与转换的前奏;有序政治参与是可能转换为有序的、合法的参与行为。所以,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行为,有法律容许的参与形式,也有法律尚未规范的行为。但有秩序的、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四个基本特征。

公民参与政治是遵守秩序的。这种秩序是宪法与法律所设定的。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是很充分的。但要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却需要具体实施制度规范的支持,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及程序性。只有把法律原则外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程,公民参与政治的有序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否则,公民参与政治就可能成为一种有法律依据却无实现程序的无序行为。秩序即有序性代表着社会结构的均衡、社会运行的稳定和社会行为后果的可预测。在当代,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广义地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当利益多样性显现在社会中,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公民进行自身利益表达时要实现的条件及制约因素,这也是现代民主人人平等的另一个内涵。如果说每个公民均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他人利益,就会出现利益表达失序,政治运行紊乱,一定范围内的无序,共同利益得不到维护,个人权益也没有制度保障。因此,政治参与中的有序性,体现公民参与各种政治活动时认同现有的政治权威与秩序,既要表达与争取自身利益,同时又怀有宽容、妥协的精神。因为这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素质的基本特征之一。

公民参与政治行为是理性的。理性即是政治理性,指的是公民在进行政治活动时,能够清醒、自主地根据自己价值取向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受外界一时的鼓噪与宣传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公民政治理性,主要有三层意思:其一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可以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公民政治参与既是实现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履行责任的过程,这是由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公民政治参与会有后果的,在进行政治参与时,不能把对民主的忠诚代替对民主的理性,否则,公民政治参与犹如一把“双刃剑”,丧失理性的公民参与播下的可能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显示,任何政治决策都是博弈的过程,理性是政治博弈得以维持、并取得较好结果的内因。没有政治理性,政治发展难以维系。亨廷顿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认为,“妥协、选举、非暴力是第三波民主化的共同特征”,因为现代“民主国家是通过谈判、妥协和选举而产生的,是通过非暴力地解决分歧而产生的。”其二是公民对公共决策结果的理解。一旦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产生了新的决策,对那些希冀实现自己利益但此决策结果却未能反映出来的公民而言,以宽容的心态接受结果也是现代民主理性的要求。其三是参与行为采用的方式是非暴力的,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利益表达也许需要多次进行,参与意愿在多次行为后才能使自己的目的达到。

公民政治参与是适度的。即是说公民参与政治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其一是公民对政治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任何行为要达到理想境界,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对相关信息有完全的掌握,但现实中几乎是奢望,信息的不完全决定了公民在进行思维判断时的局限,思维判断的有限性决定了公民理性思维的有限,进而使得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尽管我们现处于信息社会中,政务公开、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比传统社会要强许多,但对公民个体来说,对政务的了解不可能是全面的; 其二是公民个体行为的差异,公民参与行为常常是散发式的,公民可以进行利益表达,但其个体

视角的局限决定了其参与效能的有效;其三是国家对公民参政上的制度供给总不会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在不断地向政治制度与法律提出新的问题,法律供给不足或是出现法律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四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要与社会承受力相适应。所谓社会承受力,主要指政治主体对各种尖锐矛盾胶着、突发事件爆发的接纳度。当社会承受力较大时,各政治主体能以比较平静的心态面对各种尖锐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社会正常秩序不会因此突然中断;当社会承受力弱时,一有风吹草动,各主体就诚惶诚恐,社会常态失序。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参与政治行为都是能够立竿见影的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公民参政行为都是符合法律制度的。权利与权力一样,实现过程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离开现实社会发展阶段,都可能陷人空谈的境遇。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单项走向多项,由表层向纵深发展。从哲学意义上说,公民政治参与的趋势是不断扩大与深化的;从绝对来看,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有边界底线的。政治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挖掘政治资源、开辟新的政治参与渠道,提升国家、政府及社会政治承受力的过程。

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公民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构成了宪法和法律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和政治生活的实践主体。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上,它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它指的是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公民是共和政体中的现象,根据主权在民学说,国家权力归于全体人民,共和的基本涵义就是权力由人民共享。然而,国家权力从组织到运行表现为若干复杂的过程与程序,这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人民和这些过程与程序结合起来,使人民能够发挥作用。于是,便产生了宪法,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法化把人民组织到了具体的政治关系中。从而,人民就成了公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资格不因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之所以强调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在于区别公民个体行为与职业政治家们的行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不同。公民政治参与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履行也可以放弃,而职业政治家和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参与国家管理,是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伴随公权而产生的是责任,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与公权运行的最大不同在于,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是由公民自行决定放弃还是行使,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均可使用;而职业政治家与公务员对公权的行使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就是违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公民政治参与行为和政治家及国家公职人员政治行为的不同。当公民依法结成一个民间社团后,公民个体参与就成为公民集体参与,但由于它是由公民自愿、依法的行为,同样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 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与形式正在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一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内容。党中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本身也就暗含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还需要有新的制度供给、还需要开辟新的途径与方式、还需要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更多的贡献。我国目前仍存在与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不协调的一面: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在一些地方或是在某些时候还在发展,虽然是局部的,但造成的影响却是很坏的。如何理性看待这种现象,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大目标的实现。我们可以从多个视角分析:或是政府的因素,或是公民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历史的因素或是现实客观条件;等等。公民参与无序,超出现有政治制度所能承受的力度,就可能引发动乱,失去我们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局势。这也是每一个渴望国家发达、个人生活幸福公民所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从另一个角度看,任何一个社会的公平不是来自决策层的一次性“赋予”,而是由改革过程多次利益群体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没有公民政治参与,是十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没有公民的参与,或是说,公民对政治冷漠,本身就可能是对现有体制的一种无声抗议,说明我们现有的体制没有能力激起公民对体制的忠诚与合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与无序政治参与的关系

秩序的反向是无序。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直线进行,而是充满着崎岖、荆棘。同样,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也是威胁政治民主有序向前发展的因素。因此,我们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研究,不仅要从正面研究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而且还应从其反向即公民无序政治参与进行研究。把握两者产生的不同背景、相关性及其转化条件,对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不可缺少的。“无序概念表明,普遍存在着五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性的模式——这表明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景。”无序反映的是社会结构的非均衡性、社会运行的非稳定性和社会行为的无规则状态。公民无序政治参与指的是,公民不按法律原则规范、根据个人意愿盲目地、随意地、无规则地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公民无序政治参与行为之所以产生,最大原因在于对现有利益表达渠道或政治参与渠道不满足(或不满意),试图突破现有制度供给方式,求新的表达或参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任何政治体制都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公民无序政治参与的行为。对于不会对全局造成动荡不安的公民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可以通过现有体制的整合能力,化解其消极影响。但是对可能引发全局性的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就必须有充分的应对措施,否则将酿成整个社会的失序,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在此,我们应该区分无序参与和无法参与的界限。“无序参与”表现的是一种状态,“无法参与”进行的是价值判断,两者标准不同。前者是对现有秩序的冲击,后者可能是对现有秩序的修补;前者是明知法律禁止却肆意硬行,后者是在法律的空白区进行的一些尝试。如一些农村进行的乡镇长直选的试验。可见,并非一切无法参与都是没有道理的。这就是说,无法政治参与有优劣之分,而无序参与只能是坏的参与,它直接挑战统治者的权威,破坏现有政治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参与本身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正义表达,不应该成为恶势力进行对抗政府的手段。如果有人打着探索的旗号,进行以破坏现有秩序为目的的活动,我们不能视之为“政治实验”。对无序与无法政治参与的甄别,有助于我们在进行政治实践中去探索更多符合国情民意的参与方式与手段,拓展公民的政治思维,而不是禁锢公民的思维,画地为牢。公民无法参与在一定条件可能是一种制度创新的前奏。当一国政治发展处于稳定时期,有序状态下的制度创新与试验应该得到鼓励与支持。正是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与无序性是可能转化的。把握两者变化的条件与内在因素是非常重要的。

有序与无序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相长,没有对公民无序参与行为的动因及根源全面深刻的了解,是不可寻求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与方式的;只有寻求到了有效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与方式,公民无序参与的行为才能受到很好地引导或是不发生。研究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就是把重点放在促进现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些非体制内的方式。探查其发生的机理,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使之转化为合法的、有效的政治参与行为。任何一种现实的需求,远比理论家们坐而论道产生的作用直接和更有力量。从制度建设发展的过程来看,许多形式最初都产生于公民政治参与时的探索,如村民委员会的诞生,就尽农民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逐渐形成的乡村治理的形式之一,从2004年以来,县区人大代表竞争式选举的一些做法如独立候选人的出现,都是在探索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在其初次出现时,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这是我们在寻求扩大公民有序政治新渠道时应当充分考虑的。 一、公民政治参与中主体性的内涵、特点与作用 (一)、公民主体性条件的内涵

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条件是指公民所具有的参与政治的内在能力与技巧,它包括公民个体的经济因素、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还包括公民整体素质。公民主体性条件是公民内在构成要素与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与公民个体成长阅历有关,更是政治社会化营造的结果。公民在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在政治参与者中能够起主导作用,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可以依据自身的政治见识、价值判断自主地作出评判且决定行为进而影响政治进程。这即是说,在政治参与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