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制度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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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

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

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

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

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

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

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

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 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

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

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 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 品质量安全信息

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