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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总结

1.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甲水泥厂、乙水泥厂、原告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150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10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乙水泥厂所产水泥质量较好。因此,向乙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水泥厂将10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诉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你认为应该如何判决?

2.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评注: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一个要约行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3.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评注:

关于要约撤销,普通法认为作为一项规则要约可以撤销,而大陆法的多数国家则持相反的观点。《通则》采用了折中的方法,首先规定要约作为规则可以撤销,但又有例外情况,(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定明确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5.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评注:

美国承诺生效的时间实行的是投邮主义,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而对要约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该案例A公司要约的撤销通知的到达(上午11时20分)晚于受约人发出的接受通知时间(上午11时),撤销通知无效,合同成立。

6.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评注: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只有得到原要约人的立即承诺

后才能成立合同,所以该合同成立;而且如果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则在一项逾期的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时,合同视为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4月3日。

7.服装厂业务员与贸易公司业务员受双方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了一份布料供应合同,总金额五万四千元,由于服装厂业务员未带合同专用章,因此,合同上只有双方业务员的签名和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贸易公司答应服装厂业务员将合同带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快件寄回,收到寄回的合同即发货。贸易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服装厂寄回的合同,去函催办。服装厂收到贸易公司催办函后,要求贸易公司按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贸易公司于是应约发货。然而,在贸易公司办完托运手续后,却收到服装厂“请勿发货”的电函。但是布料已寄出。布料到站后,服装厂拒收并向贸易公司发出“退货”电函。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服装厂催要货款,遭服装厂拒绝,协商解决不成,贸易公司将服装厂告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服装厂支付货款五万四千元、运费二千四百元、滞港费三百元、及违约金一万零八百元。

分析:

(1)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如果有法人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成立。 服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布料供货合同的业务员有服装厂和贸易公司的书面委托书,《合

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

事人依法可

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签定合同的这两名业务员符合该条规定:1、他们具备

相应的民事

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他们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因此,该合同

即使服装厂

没有加盖公章,也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是双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

服装厂在合同签定后虽然没有将加盖公章的合同寄回,但是却电函贸易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发货,虽然服装厂口头上不承认业务员签的合同,但是该电函却表示服装厂已经从实际上承认了该合同。贸易公司收到电函后,也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货。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服装厂拒收货物,已属违约,贸易公司完全可以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

8.[莱威斯诉艾伍纳案]

原告登广告出售他的旧车,450英镑。骗子上门自称是电视演员盖克,并出示有照片的证件,他愿支付支票。莱威斯同意了。后来骗子把车转卖给艾伍纳。莱威斯上当后因找不到骗子,于是起诉艾伍纳,想讨回车子。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错误陈述,只能撤销,而现在在合同撤销前,车已转入第三人手中,第三人已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莱威斯只能去起诉骗子。

9.[卡笛诉林达纳案]

骗子打电话冒充一家有名的公司从卡笛处订了一批货物,然后转卖给被告。原告发现上当后向被告讨回货物。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骗子上门的情况不同。骗子上门,卖方理应有所识破,故承担风险大些。这里卖方始终未见到骗子,一直以为对方是一家公司,故属于误解,合同不存在,卖方可追回货物。

10.威伯斯特诉塞西案

原告以2000英镑买被告的一桩财产,被告不肯。后原告又说以1250英镑买,被告同意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误解而佯装不知,故该合同无效

11.[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90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2-20天付款.后陶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