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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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开立上述账户存在困难,使用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一般账户(809)作为回款账户时,应由授信发起部门与卖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回款优先偿还我行融资款项,并通过对卖方支取回款账户内资金设臵相应条件或约定账户资金余额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低于还款金额等监控手段,有效控制还款来源,防止借款人挪用。

(二)从买方账户主动扣款。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开立回款专用账户外,业务经办行还可与买方约定融资到期后主动从买方账户扣款。

第二十条 融资申请

(一)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四)及下列业务单据正本,业务经办行审核并复印留底:

1、商业发票(附件五)。 2、税务发票:

卖方应提交增值税发票(包括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他税务监制发票。

如卖方无法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卖方书面承诺在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后立即补交。

如卖方在办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卖方进行合理解释。

3、运输单据,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或其他相关凭证等。

4、其他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

服务贸易项下应要求卖方提交买卖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和/或其他履约证明文件。

工程类业务项下,应要求卖方(施工方)提供工程进度证明和/或其他可有效证明应收工程款项的文件;工程类业务项下仅限于为工程进度款叙做业务。

(二)业务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卖方提交的业务单据,核实交易背景:确认各单据之间记载的事项一致且与基础交易合同相符,商业发票和税务发票、运输单据的日期应晚于基础交易合同日期;《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与相关单据中各相关事项记载一致。

原则上,业务经办行应在全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正本背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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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行”后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业务经办行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联网审核。

如需对交易背景进一步调查了解,业务经办行应通过其他外部渠道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确认

(一)应收账款转让:卖方通过在商业发票上加载债权转让条款,或签署《债权转让书》(附件六)的方式,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经办行。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卖方将第二十条要求的基础单据自行寄送买方;业务经办行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七),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到期将款项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

(三)买方确认:买方应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附件八),对应收账款转让及发票项下的基础交易进行确认,并确认到期将款项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

(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发放融资前,业务经办行应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中再次查询应收账款信息,并下载相关查询证明打印后留存。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则业务经办行不得受理。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未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业务经办行应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进行转让登记(操作指引将另行发送)。如买卖双方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异议,可暂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融资

在确认基础交易无争议后,业务经办行确定融资期限、利率、费用,按融资金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为发票金额的100%)为卖方办理融资,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到卖方指定账户,并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收款

(一)到期日前,业务经办行应向买方提示付款,要求买方将款项支付到业务经办行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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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业务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并进行催收,暂停为其办理融易达业务直至该买方付清上述融易达款项;

(三)收到买方付款后,业务经办行应将所收款项首先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卖方。

第二十四条 融易达业务合同变更 (一)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如卖方拟对现有融易达业务额度申请延期或申请增、减额时,需向业务经办行提交《融易达业务合同变更申请书》(附件九),业务经办行如同意卖方申请,各方签署补充协议,就额度变更事项进行约定。

2、业务经办行应注意监控买方财务及经营情况,并根据买方情况变化,及时对融易达业务额度进行变更或取消,融易达业务额度变更时,各方签署补充协议,就额度变更事项进行约定。

(二)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取决于融易达业务额度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内,如业务经办行取消融易达业务额度,合同随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 融易达业务应采取台账式管理方式,登记买卖双方名称、合同号、融易达业务额度及有效期,以及逐笔融资申请内容(包括发票号、付款期限、 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本息偿还等)等情况,并定期与买方或卖方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融易达业务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发生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贷中管理

在叙作融易达业务时,产品经理应负责对商务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重要单据进行审查,作为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对货权控制有效性的依据之一。对于异常交易,应与客户经理沟通,共同判断是否办理业务。客户经理应在深入了解授信客户股权架构及营运模式的基础上,与产品经理共同判断授信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为关联交易,应在充分评估相关风险后审慎办理。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授信风险、异常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动态反馈给产品经理,并对产品经理反馈的台帐、发现的风险点进行了解分析,及时调整对买方的授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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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

业务经办行应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3版)》(中银发[2013]285号)对融易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应在授后管理中加强对买方信用风险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多种方式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分析企业财务情况,评估企业还款能力。

产品经理应加强对融易达业务交易层面的管理:每月抽查增值税发票等税务发票,避免融资后被注销的情况;已实现联网核查地区的分行应进行联网抽查;密切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和情况,是否有经常性的迟付、大金额的短付;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及时向买方催收。

第五章 融易达委托代理融资模式

第二十九条 在卖方数量较多,且分布较分散,提交相关业务单据存在一定困难,或卖方不愿配合提交相关业务单据等情况下,可采用融易达项下委托代理融资模式。

第三十条 融易达项下委托代理融资业务是指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由卖方(委托人)委托买方(代理人)代理其向业务经办行办理融易达融资申请手续,业务经办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十一条 业务流程

(一)业务经办行确定买方融易达业务额度,与买卖双方签订《融易达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明确卖方委托买方提出融易达融资申请,并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

如卖方非业务经办行客户,首次办理融易达业务项下委托代理融资业务,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印鉴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业务经办行与买方签订《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附件三),明确融易达业务额度金额,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将应付账款支付给业务经办行。

(三)买方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向业务经办行提交《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一),以及与交易性质相符的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税务发票及相关业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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