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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系某服装厂约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

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 1 )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2 )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某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 。元。2003年9月王某回国后,公司让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王某辞职之后,于2004年3月巧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请司: ( l )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 2 )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李鸣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盯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3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对其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5个月后为李某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5个月后的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的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的工资吗?

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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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分析

一、2002 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

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您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请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请简述理由。

答:此案应该由法院受理。因为双方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均未就规定这些内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而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2004 年,某粮油公司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大豆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 10 。万公斤的大豆,总价款 180 万元,货到 3 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 100 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粮油公司一时难以销完大豆,故拖欠货款,粮站多次催款未果。粮站依照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粮油公司追索赔偿损失费 10 万元。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不该受理。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二是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此案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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