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各种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一、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

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服装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服装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买施该专利。对此,百花纺织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二、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约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约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子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请问:(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

9

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税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推诱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 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二、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一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问:依照 《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0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法案例分析

一、甲某系 A 公司的出纳,由于 A 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

工作。 A 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 A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请问: ( 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 ( 3 ) A 公司负责人是否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二、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 2003 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 1 ) 1 月 1 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无权检查。 ( 2 ) 2 月 8 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 3 ) 6 月 3 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 2 年。 ( 4 ) 7 月 8 氏甲公司聘用李菜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从事会计工作 3 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 6 ) 10 月 12 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7 ) 10 月巧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请问: ( 1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 )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请说明理由。( 4 )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

请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 )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7 )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劳动法案例分析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