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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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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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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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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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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