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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 性能要求 门、窗在反复启闭性能试验后 , 应启闭元异常 , 使用无障碍。

2.6. 10 耐撞击性能〈玻璃面积占门扇面积不超过 50% 的平开旋转类门〉

30 kg 砂袋 170 rom 高度落下 , 撞击锁闭状态的门扇把 ( 拉 ) 手处 1 次 , 未出现明显变形,启闭元异常 , 使用无障碍 , 除钢化玻璃外,不允许有玻璃脱落现象。 2.6. 11 抗垂直荷载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

门扇在开启状态下施加 500 N 垂直静载15 min,卸载3 min.后残余下垂直小于3 mm 自闭无异常 , 使用无障碍。

2. 6. 12 抗静扭曲性能 ( 平开旋转类门〉

门扇在开启状态下施加 500 N 水平方向静荷载5 min,卸载3 min 后未出现明显变形,启闭无异常 , 使用无障碍。

3 试验方法

3. 1 材料

3. 1. 1 材料及附件的质量验证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及附件进厂时,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随行技术文件,验证其所标示 的性能和质量指标值与本标准附录A所示相应标准(或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3. 1. 2 铝合金型材

3. 1. 2. 1 基材壁厚及尺寸偏差 基材壁厚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和精确为0.02mm的游标卡尺在型材的不同部位分别测量表面处理层膜厚和型材壁厚 (总厚度), 测点不应少于3点。基材的实测壁厚为型材壁厚与膜厚之差并经计算求得,精确到0.01 mm,取平均值。

型材尺寸偏差检验按GB/T§237. 1 规定执行。 3. 1. 2. 2 表面处理层厚度

采用分辨率为 0.5μm的膜厚检测仪在型材的不同部位测量,测点不应少平3点,取平均值。

3. 1. 3 钢材

钢材表面热浸镀锌、锌电镀及防锈涂料处理层厚度检验按 GB/T 4956 的规定进行;钢铁黑色氧化 膜质量检验按 GB/T 15519 规定进行。 3. 1. 4 玻璃

玻璃的品种、厚度及质量按 6. 1. 1 的规定进行验证。 3. 1. 5 密封材料、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相容性与粘结性试验按 GB 16776 的规定进行。 3. 1. 6 五金配件与紧固件

五金配件承载能力及反复启闭性能和紧固件的材质与力学性能,按 6. 1. 1 的规定进行验证。 3.2 外观

按 GB/T 14952. 3-1994 第 7 章规定的观察条件 , 采用钢直尺及目视观察法检验。 3.3 尺寸

采用钢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深度尺、塞尺检验。 3.4 装配质量

采用目视观察和手试方法检查。 3.5 构造

采用自视观察和手试方法检查。 3.6 性能

3.6. 1 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

按 GB/T 7106 的规定 , 以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顺序进行试验。 3.6.2 空气声隔声性能

按 GB/T 8485 的规定进行试验。 3.6.3 保温性能

按 GB/T 8484 的规定进行试验;或按 JGJ/T 151 规定,在冬季标准计算条件下计算门

窗传热系数。 3. 6.4 遮阳性能

在按 GB/T 2680 规定实测门窗单片玻璃太阳光光谱透射比、反射比等参数基础上,按JGJ/T 151 规定,在夏季标准计算条件下计算门窗遮阳系数sc值。

3.6.5 采光性能〈外窗〉

按 GB/T 11976 的规定进行试验。 3.6.6 启闭力

按 GB/T 9158-1988 的规定进行试验,测定试件锁闭装置的锁紧力和松开力,以及门窗扇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所需力的最大值,以锁紧力、松开力、开启力和关闭力的最大值为门窗的启闭力性能值。 3. 6. 7 反复启闭性能 门窗反复启闭性能试验按 JG/T 192 的规定进行。 3. 6.8 耐撞击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按 GB/T 14155-2008 的规定进行整橙门的软重物体撞击试验,撞击门扇把〈拉〉手处或门扇中横 挺处。

3. 6.9 抗垂直荷载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按 ISO 8275: 1985 的规定进行整橙门的抗垂直荷载性能试验。 3. 6. 10 抗静扭曲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按 ISO 9381: 2005 的规定进行试验 . 3. 7 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及试验顺序

门窗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和试验顺序见表16

试件分组 试验项目及顺序 试件数量樘 试件合计樘 采光 (外窗) 1 3 1 1) 气密 2) 水密 3) 抗风压 3 1 1 3 3 保温 启闭力 隔声 2 3 反复启闭 1 4(平开旋转类门) 抗垂直荷载 1 3 抗静扭曲 1 表 16 门窗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及试验顺序 耐撞击 3 1

4 检验规则

4. 1 检验类别与项目

4. 1. 1 产品检验分为出广检验和型式检验。

4. 1. 2 出厂检验项目为 5.2 外观、5. 3. 2. 1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和 5.4 装配质量。 4. 1. 3 型式检验项目为 5.2 外观、5. 3 尺寸、5.4 装配质量、5. 5构造和5.6性能的全部项目。 4.2 出厂检验

4. 2. 1 组批与抽样规则

4. 2. 1. 1 外观和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

4.2. 1. 2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 且不得少于 3 楼。 4.2.2 判定与复验规则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如有多于 1 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抽检项目中如有 1 橙〈不多于 1 橙〉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 , 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3 型式检验

4.3. 1 检验时机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4.3.2 组批与抽样规则 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按表 16 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4. 3.3 取样方法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种用途、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的门窗立面形式和尺寸规格的单樘基本门、窗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铝合金门窗型式检验典型试件立面形式及规格参见附录

B 。 4.3.4 判定与复验规则

抽检产品全部符合 2.2-2. 6 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外观、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装配质量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 4. 2. 2 的规定。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产品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5. 1 产品标志

5. 1. 1 基本标志内容

铝合金门、窗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或商标; b)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 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d)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 1.2 警示标志和说明

门窗结构复杂、开启方法比较特殊,使用不当会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使用安全的产品,应设置简明 有效的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包括文字及图示〉。 5. 1. 3 标志方法

5. 1. 3. 1 本章 8. 1. 1 a)-d) 要求的产品标志内容应采用铝质、不锈钢标牌或其他材料标牌标示,标牌的印制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

5. 1. 3. 2 门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等明显部位。

5. 1. 3. 3 窗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窗扇挺侧面等适当部位 (开启后可看到〉。 5. 1. 3. 4 产品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在门、窗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粘贴醒目的警示说明 标签。

5.2 产品合格证书

5.2.1 每个出厂检验或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的编制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5.2.2 门窗批量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及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b) 产品型式检验的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参数值; c) 产品批量(樘数、面积)、尺寸规格型号; d) 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种类、色泽、膜厚;

e) 玻璃及镀膜的品种、色泽及玻璃厚度;

f) 门窗的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及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g)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h) 质量认证或节能性能标识等其他标志;

i) 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j) 用户名称及地址。 5. 3 产品使用说明书

5. 3. 1 门窗结构比较复杂、开启形式比较特殊、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每批门窗出广或交货时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应符合 GB 9969.1 规定。

5. 3.2 门窗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产品说明、安装说明、使用说明和维护保养说明等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参见附录C。 6 包装、运输、贮存 9. 1 包装

6. 1. 1 应根据门窗铝合金型材、玻璃和附件的表面处理情况,采取合适的无腐蚀作用材料包装。 6.1. 2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 6. 1.3 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避免发生相互碰撞、窜动.

6. 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及使用方法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运输

6. 2. 1 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包装箱发生相互碰撞。 6.2.2 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碰击。 6.2.3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6.3 贮存

6. 3. 1 产品应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侵入。 6.3.2 产品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底部垫高人于100 mm。

6.3.3 产品放置应用非金属垫块垫平,立放角度不大于70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