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DB 50/577- 2015

5.4.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进行。

5.5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5.5.1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 VOCs 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计算方法按附录D执行。

5.5.2 对于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等特殊监测类别,从可操作性考虑,可以监测期为时间单位,考核其总量排放限值。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汽车制造行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执行附录E/T的汽车表面涂装VOCs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9

DB 50/ 577-201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A.1 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按式(A1)进行计算:

·················

(A1)

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 a的排放速率,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 a+1的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A.2 排气筒高度高于60米时,用外推法按式(A2)计算其排放速率:

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A.3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用外推法按式(A3)计算其排放速率:

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10

················(A2)

················(A3)

DB 50/577- 201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进行计算:

···························(B1)

式中:

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B2)计算:

h?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122(h1?h2)2···············(B2)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B.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

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

··················(B3)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Q1、Q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

11

DB 50/ 577-201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C.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环境空气中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C.2 方法概述

C.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标准:

1) 美国 EPA Mehtod 18.

2)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

3)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C.2.2 方法的选择

C.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C.2.2.2 应选用表E.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C.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C.1的基本要求。

表 C.1 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1 二甲苯 苯系物 2 总VOCs 测定方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本附录C.4 方法来源 HJ 583 HJ 584 本附录C.4

注: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