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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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20 第二十条 【货物处置】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区内企业 不得将区内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1 第三章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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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十三条 【放弃货物】区内企业申请放弃、销 毁的保税货物,经主管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照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4 第二十四条 【直接进出口】对于通过具有口岸功 能的特殊区域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备案制管理】海关对特殊区域与境 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规范填制特殊区域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单与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备案清单格式和填制要求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港融合】与口岸港区相连、毗邻 或延伸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 第四章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26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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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至区内,再向其主管海关申报。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27 第四章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28 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办理查验、放行、结关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制豁免】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应当明确配额、许可证件主动申报、有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效期限和特殊申报程序的相关规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的,出区时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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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29 第二十九条 【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应当明确二十种不予减免税商品的内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容 第四章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30 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第三十条 【出境税收管理】从特殊区域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担保管理】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明确提供担保的业务形式和担保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