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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级 2个月 1个月 主管级 三星职员 一般职二星职员 员 一星职员 1个月 1年 签 2年 签

第十条 公司原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他新进公司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

第三章 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因工作需要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续订合同,并下达员工本人《续签合同通知单》,在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下达员工《合同终止单》,可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经营发生变化、内部改革等情况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除经劳动鉴定不能从事者外),员工必须服从,按规定办理有关“异动”手续,员工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按规定程序经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按国家省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或与对方协商,凡属应协商解除的,双方在三十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答复。辞职申请书必须用人单位或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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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劳动关系一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规定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依据《劳动合同》之相关条款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如员工严重违纪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之开除条款,公司可予以开除。

第二十一条 培训赔偿

1、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培训费用和违约金。按照《培训合同》之违约条款进行执行。

2、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3、培训价值由公司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赔偿

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劳动合同》之违约责任条款进行支付违约金。

2、对批准离职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和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应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二十四条 既往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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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人事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出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本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条 作息时间为:08:50-18:00,其中12:00-13:30为午休用餐时间,

若工作时间需要可适当调整,由总经办根据季节和其他情况,提出实施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

第二章 休假

第三条 排休日: 公司实行排休制,每位转正后的员工享受每月四天排休假,当月(周)调休时间必须当月(周)完成,不能累积,且原则上不允许连续排休(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例假日:

(一) 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 (二) 假日:

1 婚假:转正后正式员工可享受结婚十五天假;不扣除底薪工资,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一年内有效。

2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给予三天,旁系亲属(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姐妹、外/孙子孙女)给予一天。

3 产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带薪产假为30天,产假期内发放基本工资的70%,产假应一次性休完,产假期间无其他奖金、补贴及绩效工资。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参照员工手册)。 第五条 公司自定的其它休假日:

(一)带薪病事假: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二)出差假:连续出差一个月的转正员工可休假一天,可累计,但不能预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以上休假中,均应按公司制度要求履行申请程序;休假申请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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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应事先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由员工直接上级书面批准同意,交人事部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员工休假提前回公司后,应到人事部考勤记录人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在休状态,超过假期不按时销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

第八条 除休假或因公出差外,因故(包括因事及因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勤者,均应事先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天或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同意,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门总监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由总经办批准同意,所有已请假手续(请假条)必须交人事部复核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 如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在恢复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无效。

第十条 凡未事先请假或未经准假、续假而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回公司后,应在人事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假(包括带薪病假)须出具当事人的病历及病休单,并报请所在部门和人事部确认。

第十四条 员工请病事假包括带薪病事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

第十五条 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内按一天计扣。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2日。

第十六条 捏造请假原因或伪造、涂改请假凭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主管人员若知情故纵,则与直接当事人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第五章 缺勤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半小时内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内离岗视为早退。

第十八条 5分钟以内的迟到每次处罚20元,5-30分钟50元,30分钟以上100元,迟到第二次起,金额翻倍,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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