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月报(环境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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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文件、工程建设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253号令);

1.3.2技术规范和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DT/L5402-2007);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2003年1月); 《水质监测规范》 (SD127-8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002年6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2000年修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1998年1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1996年12月);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1990年11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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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1.3.3 技术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漳河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4.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漳河南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羑河段)初步设计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黄河北—羑河北渠段初设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以上报告的批复,以及相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1.3.4合同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至羑河北段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至羑河北段各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1.4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

1.4.1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确认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使不利影响得到缓解或消除。

1.4.2落实施工招标文件中环境保护条款及与环境有关的合同条款。 1.4.3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1.4.4施工区及其附近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4.5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得以完全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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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1.4.6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设计中规定的卫生防疫、灭鼠、灭蚊蝇等措施按规定完成;保护人群健康,避免施工区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4.7受影响的风景名胜区能够得到保护。

1.4.8受工程影响的文物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1.4.9实现工程建设的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1.5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

1.5.1水污染防治

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对生产、生活污水等采取治理措施,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污水排放的标准,并对生产、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保证承包人排放的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不污染周围水域,不降低接纳污水的原有水体的水质等级。

对承包人的具体要求为:

(1) 砂石料冲洗等废水采用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的方式。 (2)混凝土拌合废水、混凝土浇筑、基坑等废水含有大量的悬浮物,需经沉淀后排出。

(3)施工机械、车辆检修冲洗废水含油量大,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或隔油池处理后方可排出。

(4)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过硝化、杀菌处理后排入附近沟渠;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能至少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的要求,同时应定期清理,以保证其有效容积。

(5)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未经处理的废水,防止地下水污染;生活水井周围150m范围为水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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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大气污染防治

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对承包人的具体要求为:

(1) 砂石料加工及拌合工序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2) 装运水泥、石灰、砂、土、垃圾等一切易扬尘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扬尘污染和物料滑落伤人。

(3)进场公路和场内施工路面必须定期洒水,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4)不允许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施工作业,不达标的施工机械要安装尾气净化器。

(5)生活区燃煤锅炉选用低硫、低灰煤,并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6)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要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7)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得物质,必需远离人口集中地区。

(8)清除处理油污和油性杂物、酸、碱废液、酸碱杂物,处理过程不得让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土体、水体。

1.5.3噪声污染防治

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作业,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采取减噪降振措施,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达到相应标准。生活营地和其它非施工作业区,执行相应的声环境标准。

对承包人的具体要求为:

(1)凡产生强烈噪声和振动扰民的作业,必须采取减噪降振措施,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

(2)对接触移动噪声源如钻机、振动碾、风钻等的人员,必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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