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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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稿)

为积极应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全面试点工作,确保相关税改政策

在我公司的全面落实,正确指导下属项目公司开展相关会计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等有关会计、税收制度及规定,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 会计科目设置

1、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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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 应交增值税 项目 借方 贷方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1、“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发生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额 记。 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3、“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核算3、“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和统计土地价款的当期和累计抵减情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用于抵况 4、“减免税款”,核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余额 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减下月应交纳的增值税数 贷方无余额 对于多期开发项目,为方便统计项目各期预缴增值税款与进、销项税额的发生、抵减、或取得等情况,真实反映各期增值税实际税负情况,以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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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明细科目需按现有【项目期数】进行辅助核算,期数设置原则上采用现有分期,但如有以下情况应进行调整:

(1)原作为一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成本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如既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又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在确认【项目期数】时,需再次进行分期。计税方法不同,不得使用同一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

(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取得多本《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的,可不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分期,但须严格按照交付时间设立单独的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交付时间不同的分期,不得合并核算。

(3)为准确核算与房地产开发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在现有【项目期数】下设置“共同项”辅助明细。该“共同项”仅适用于与开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增值税业务(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部分会计核算时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应记入“共同项”下辅助核算)。 (4)增值税核算业务下的分期,不得使用“待分摊项目”或类似性质的过渡性分期。例如:取得的进项税额,涉及到跨期分摊的,应在取得当期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实无法划分的,按照税法规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5)项目公司开发的自持项目,应设立单独的分期,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在取得的当期进行抵扣。 未交增值税 项目 借方 贷方 反应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未交的增值税 发生额 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 余额 多交的增值税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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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借方 记录企业购进房地产进项税额中发生额 40%部分待第二年抵扣的进项税额。 余额

预缴增值税 项目 借方 贷方 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无余额 待抵扣的进项税 贷方 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 无余额 发生额 按照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余额

二、会计处理 1、借方的会计处理:

预缴增值税 (1)“进项税额”,1)项目公司开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发生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开发成本”、“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除外)”、“原材料”、“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营业(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2)项目公司开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除需按照【项目期数】设置辅助核算外,增加【进项税率明细】辅助核算,该辅助核算明细设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文件《附件一》中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明细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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