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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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 项目区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八条 挂钩试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

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

第九条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范围,根据实施规划有序推进;建立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逐级上报年度项目区立项申请。 第十条 项目区应做到拆旧区、安置区和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拆旧区选点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和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安置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留足农村安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用地,合理确定建新规模。建新区应明确位置,并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要提供多种选择,严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未经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项目区一经批准,实施规划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踏勘报告;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项目区实施时序;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区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 具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 (一)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 3、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规模及时序;

5、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拆旧位置、人口、面积、地类,安置区房屋类型、位置、面积,建新区位置、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

6、农民安置补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实施工程名称,旧房拆迁补偿标准、数量、亩均补偿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