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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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

5.1.3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置。 表4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一级导向 户外/楼宇标牌 建筑单体标识 建筑出入口标识 道路指引标识 服务设施标识 总体平面图 户外形象标识 二级导向 楼层,通道标牌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三级导向 各功能单元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识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 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识 四级导向 门牌、窗口牌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 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要求。

5.1.11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的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2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