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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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分析估算1995年和2000年各类用户不同水质的供水量,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6. 对2000年的点污染源(工业和城市生活)、面污染源、入河(湖、库)排污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结合水功能区划分,统计分析各水资源三级区2000年的废污水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排入河湖库的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量。

7. 在经济社会指标和用水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分析各分区上述5个年份的综合用水指标,评价各地区的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调查分析一些城市和不同类型灌区的供水水价及用水管理指标,为分析各地区的节水潜力和需水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8. 以1991~2000年为计算时段,对各流域的地表水资源开发率、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开采率及水资源消耗率进行分析计算,评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

9. 选择重点研究河段,调查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生产用水情况。对地表水过量引用、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等不合理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经济社会资料收集整理

1. 收集统计与用水密切关联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口、工农业产值、灌溉面积、牲畜头数、国内生产总值(GDP)、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应结合用水项目分类,进一步对有关指标划分为与用水项目分类相对应的细目。

2. 人口分别按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统计,并要统计非农业人口。各年份城镇人口沿用《中国统计年鉴》1982年规定的统计概念。

3. 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按当年价和2000年可比价两种价格统计。工业按总产值和增加值统计,并将火电(包括核电)工业单独列出。水力发电属河道内用水,应将其从工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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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中扣除。

4. 2000年耕地面积以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为基础,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0年数据分解到各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

5. 灌溉面积分为农田灌溉面积和林牧渔业用水面积,农田灌溉按有效灌溉面积和实际灌溉面积分别统计。农田灌溉面积分为水田、水浇地和菜田面积(含花卉等);林牧渔业用水面积分为林果地灌溉面积、草场灌溉面积和鱼塘补水面积。

(三)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

1. 以2000年为基准年,分别调查统计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供水工程的数量和供水能力,以反映供水基础设施的现状情况。供水能力是指现状条件下相应供水保证率的可供水量。除了对水利部门所属的水源工程进行统计外,对其他部门所属的水源工程及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工程均需进行统计。

2. 地表水源工程分蓄水、引水、提水和调水工程,按供水系统统计,要避免重复计算。蓄水工程指水库和塘坝,调水工程指跨水资源一级区之间的调水工程。

3. 地下水源工程指水井工程,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

4. 其他水源工程包括集雨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利用等供水工程。

(四)供水量调查统计

1. 供水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水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对跨流域跨省区的长距离地表水调水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收水口作为毛供水量的计算点。水源取水口至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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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之间的输水损失需单独统计。在受水区内,按取水水源分为地表水源供水量、地下水源供水量和其他水源供水量分别统计。

2. 地表水源供水量应以实测引水量或提水量作为统计依据,无实测水量资料时可根据灌溉面积、工业产值、实际毛用水定额等资料进行估算,成果按蓄、引、提、调四种形式统计,要避免重复统计。

3. 地下水源供水量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按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分别统计。坎儿井的供水量计入浅层水开采量中。混合开采井的供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划分为浅层淡水和深层承压水,并作说明。

城市地下水源供水量应包括自来水厂的开采量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开采量。缺乏计量资料的农灌井开采量可根据配套机电井数和调查确定的单井出水量(或单井灌溉面积、单井耗电量等资料)估算开采量,但应进行平衡分析校验。

4. 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集雨工程、海水淡化等。对利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海水直接利用量也需调查统计。

5. 分析1980年以来供水总量、地表水源供水、地下水源供水、其他水源供水及供水组成的变化趋势。

(五)供水水质调查分析

1. 根据地表水取水口、地下水开采井的水质监测资料及其供水量,分别统计2000年现状供给生活、工业、农业不同水质类别的供水量。其中农村生活供水和除大型灌区外的其他农业供水可按“符合”或“不符合”两项水质要求进行统计。

2. 地表水供水量的水质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地下水供水量的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评价。原则上,供水水质按取水口水质统计,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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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取水口水质监测资料,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必要的补测,也可按相应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替代;农村生活及小型灌区等较为分散的取水可按水资源调查评价中相应地区的水质类别替代。

(六)用水量调查统计

1. 用水量指分配给用水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按农业、工业和生活三大类,并按城(镇)乡分别统计。

2.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和林牧渔用水。农田灌溉按水田、水浇地(旱田)和菜田分别统计。林牧渔业用水按林果地灌溉(含果树、苗圃、经济林等)、草场灌溉(含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和鱼塘补水分别统计。

3.工业行业的万元产值用水量按火电工业和一般工业分别进行统计。工业用水量按取用新的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量。

4. 生活用水按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分别统计。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住宅用水、公共用水(含服务业、商饮业及建筑业等用水)、消防、绿化用水与河湖补水等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

5. 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海水直接利用量,要另行单列统计。 6. 分析1980年以来用水总量、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及用水组成的变化趋势。

7. 除按行政分区、水资源分区统计供用水量外,要对国家行政设立的直辖市与市的供用水量单独统计,其中城市自来水供水量需单项列出。城市各项供用水量的统计地域范围为建成区,统计年份为1995和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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