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采用的表格(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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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0.4 当采用电通量法检测时,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的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 列规定。

D.4.0.4.1 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平均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D.4.0.4.2 单块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值不得大于设计值的 115%。

D.5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

D.5.0.1 混凝土面层厚度验证性检测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1.1 道路宜按长度不大于 1000m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 3 处。 D.5.0.1.2

堆场宜按面积不大于 5000m2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 3 处。

D.5.0.2 混凝土面层厚度的检测应采用钻芯取样用钢尺测量的方法。 D.5.0.3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3.1 检测的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D.5.0.3.2 检测的厚度最小值不得比设计厚度小 15mm 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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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K 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统一要求

K.1 一 般 规 定

K.1.0.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并 应按本附录的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作为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和质量检验与验收的依据。 K.1.0.2 工程建设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 K.1.0.2.1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资

料,并应对有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K.1.0.2.2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对相关工

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K.1.0.2.3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 理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应及时签署意见。

K.1.0.2.4 试验检测机构应按试验检测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K.1.0.2.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并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工 程竣工前,应按竣工资料和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

K.1.0.2.6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对需签署意见的应及时签署意见。

K.1.0.3 主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应采用本附录所规定的表格格式,对于本附录未包 含和根据工程需要增加的,可参考本附录的规定制定和分类。 K.1.0.4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的纸张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K.1.0.4.1 表格纸张规格应使用 A4 或 A3 纸。 K.1.0.4.2 应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

K.1.0.4.3 表格填写内容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应齐全,需要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K.2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K.2.0.1 工程测量控制点、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应有平面布设图和计算书。使用前应 进行检查验收。

K.2.0.2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应采用表 K.2.0.2-1,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应采用 表 K.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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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记录

K.3.0.1 供应单位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 反映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等,并应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K.3.0.2 原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和建 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设备应做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K.3.0.3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应采用表 K.3.0.3-2,设备开箱检 查记录应采用表 K.3.0.3-3,并均应采用表 K.3.0.3-1 进行汇总。

K.3.0.4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清楚,并应注明代表数量 和供应日期。抄件或复印件中应有抄件人的签字和抄件单位的红色公章,并注明原件保 存单位。

K.4 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

K.4.0.1 水泥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1.1 水泥进场的复验报告应按水泥的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1.2 快硬水泥存储期超过 1 个月,其他水泥存储期超过 3 个月,或者发现水泥 有结块现象时应重新检验。

K.4.0.1.3 水泥进场复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1-2,汇总表应采用表 K.4.0.1-1。 K.4.0.2 混凝土用骨料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2.1 混凝土用骨料的进场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2.2 现场筛洗的碎石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检验,预拌混凝土厂宜每周进行 一次。

K.4.0.2.3 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2-1,混凝土用碎石、卵石检验报告 应采用表 K.4.0.2-2。

K.4.0.3 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3.1 外加剂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验收检验批提供。 K.4.0.3.2 液态减水剂储存超过 3 个月,松香热聚物型引气剂水溶液储存超过 1 个月, 使用前应重新取样检验。

K.4.0.3.3 减水剂、早强剂、速凝剂和引气型减水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3-1。 泵送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3-2。

K.4.0.4 混凝土掺合料的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粉煤灰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4。

K.4.0.5 当采用非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和用水时,应提供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 应采用表 K.4.0.5。

K.4.0.6 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6.1 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6.2 当钢筋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应双倍取样重新复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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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后方准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K.4.0.6.3 钢筋检验报告汇总表应采用表 K.4.0.6-1,钢筋力学工艺性能及化学成分 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6-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6-3,预 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检验报告应采用 K.4.0.6-4。 K.4.0.7 钢材的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7.1 对需要进行复验的钢材应按检验批提供钢材检验报告。 K.4.0.7.2 当复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必须双倍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 方准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K.4.0.7.3 钢材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7。 K.4.0.8 高强度螺栓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8-1 和表 K.4.0.8-2。 K.4.0.9 沥青的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9。 K.4.0.10 土工织物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10。 K.4.0.11 塑料排水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4.0.11。 K.4.0.12 石灰检验报告可采用表 K.4.0.12。 K.4.0.13 用于砂井、砂垫层、回填和稳定土等材料的检验报告,可采用上述相应表格, 其检验项目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K.5 施工试验检测报告

K.5.0.1 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1 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 设计、签发。

K.5.0.1.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表 K.5.0.1-1,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 表 K.5.0.1-2。

K.5.0.2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2.1 施工 现场 试 验 室 的 混 凝 土 抗压 强 度 和 抗 折 强 度 检验 报 告 可 采 用 表 K.5.0.2-1 或表 K.5.0.2-2。 K.5.0.2.2 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采 用表 K.5.0.2-2,其汇总记录应采用 K.5.0.2-1。

K.5.0.3 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5.0.3。

K.5.0.4 混凝土抗冻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5.0.4。 K.5.0.5 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5.0.5。 K.5.0.6 混凝土联锁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 K.5.0.6。 K.5.0.7 混凝土强度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7.1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按验收批进行。

K.5.0.7.2 混凝土验收批应按同一强度等级、配合比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进行划分。 现浇混凝土宜按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预制混凝土构件宜按月划分验收批。 K.5.0.7.3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采用表K.5.0.7-1,混凝土强度统计应采用表K.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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