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任何此项航空器或任何此项有证书的航空器部件,如在其原发证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登记或使用,应由此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输入的国家自行决定能否予以登记或使用。 第四十一条 现行适航标准的承认

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设备,如其原型是在其国际适航标准采用之日起三年以内送交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发给证书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格人员现行标准的承认

对于人员,如其执照最初是在此项人员资格的国际标准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发给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但对于从此项国际标准通过之日起,其执照继续有效五年的人员,本章的规定都应适用。

第二部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七章 组 织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国机构组成。

第四十四条 目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一、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二、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三、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四、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六、确保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

的公平的机会;

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永久地址

本组织的永久地址应由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所设立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临时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确定。本组织的地址经理事会决议可以暂迁他处。 第四十六条 大会第一届会议

大会第一届会议应由上述临时组织的临时理事会在本公约生效后立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临时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法律能力

本组织在缔约各国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法律能力。凡与有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时,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 第八章 大 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会议和表决

一、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任何十个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二、所有缔约国在大会会议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权,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的表决权,缔约各国代表可由技术顾问协助,顾问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三、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

第四十九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为:

一、在每次会议上选举大会主席和其他职员; 二、按照第九章的规定,选举参加理事会的缔约国;

三、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适当行动,并就理事会向大会提出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四、决定大会本身的议事规则,并设置其认为必要的或适宜的各种附属委员会;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规定,表决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并表决本组织的财务安排;

六、审查本组织的支出费用,并批准本组织的账目;

七、根据自己的决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交给理事会、附属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处理;

八、赋予理事会为行使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和职权,并随时撤销或变更所赋予的职权;

九、执行第十三章的各项有关规定;

十、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正本公约条款的提案。如大会通过此项提案,则按照第二十一章的规定,将此项提案向各缔约国建议;

十一、处理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未经明确指定归理事会处理的任何事项。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五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一、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二十一个缔约国组成。大会第一次会议应进行此项选举,此后每三年选举一次;当选的理事任职至下届

选举时为止。

二、大会选举理事时,应给予下列国家以适当代表: (一)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国;

(二)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航行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各国;及

(三)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其当选可保证世界各主要地理区域的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各国。理事会中一有出缺,应由大会尽速补充;如此当选理事的缔约国,其任期应为其前任所未届满的任期。

三、缔约国担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时参与国际航空的经营或与此项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航行委员会的会议; 二、充任理事会的代表;

三、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对任一特定事项可以授权由其理事组成的一委员会处理。对理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决议,有关缔约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