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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俄罗斯国家政治制度的演变

祝政宏

2013-2-27 22:56:41 来源:《世界历史》2004年第5期

内容提要:俄国近代国家政治制度在20世纪初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05年革命的高潮中,沙皇被迫颁布立宪宣言,随后在立法、行政领域进行改革,最终以1906年《根本法》将国家制度的变革确定下来。本文拟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提出与苏联时期史学家不同的观点,得出俄国通过上层建筑的变革,与近代德、日一样同属二元制君主立宪典型的结论。

关键词:专制制度;根本法;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中外史学界公认, 1861年废除农奴制改革对俄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认为它是农奴制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过渡的转折点。然而,史学家对近代俄国的另一重大事件—— 1905年后国家上层建筑领域发生的变革却没有定论。原苏联史学家对于1905年后俄国国家政治制度是否发生根本性演变,即俄国的政体是否发生改变的问题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总的说来,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是“丝毫未变论”。认为沙皇通过1906年颁布的《根本法》,顽固地坚持“俄国仍是专制国家”;“《根本法》丝毫没有束缚君主的意志”;“在限制专制制度方面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变化”[1]。

二是在承认沙皇制度有所变化的同时,又认定它仍是专制制度。持这种观点的史学家提出:“革命使专制制度开始向资产阶级君主制方向迈出第二步??但是沙皇制度演变的可能性很小”;“俄国专制官僚的政治体制一如既往”[2]。

三是“伪立宪主义”、“立宪专制制度”论。它批驳了1905年后“专制制度一如既往”的观点,但只承认俄国统治形式发生了变化,沙皇“被迫穿上立宪外衣”,实行的是“以议会形式掩盖着的专制制度”,并认为在《根本法》颁布后对沙皇制度是否发生变化的准确用语,应是与君主立宪制相对立的“立宪专制制度”[3]。

此外,还有一种不定论观点,即在肯定“立宪的虚伪性质”的同时,不确切地回答1905年后俄国政治制度的性质,或认为国家制度变化甚大,但在确定其统治形式时模棱两可。如认为“10月17日宣言宣布了俄国统治形式由专制制度向立宪君主制的演变,当然,同时并没有任何可以使之实现的保障”[4]。 实际上,在近代俄国政治制度发生演变的问题上,原苏联学者所持的观点,在国内近年来出版的历史论著中也不难见到。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有关学者专家。

沙皇俄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嬗变,到18世纪基本确立了专制君主制,之后直至1905年前,逐渐发展为以沙皇为核心的无限专制制度。1892年颁布的《国家根本法》规定:“全俄罗斯皇帝是专制的、无限的君主。上帝嘱咐服从他的至上权威不仅是出于畏惧,而且是 出于至诚。”[5]由此可以看出,俄罗斯皇帝是集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外交大权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事实也是如此。1905年前,俄国不仅没有代表国民的机关,甚至不存在名符其实的政府,国家的某些最高管理机构都是听命于沙皇的高级咨询机关,没有任何实际权力。只有沙皇享有完全、无限的权力,他在立法、行政等领域不受丝毫的限制。

20世纪初,俄国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矛盾和政治危机:以“解放同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自由派,以“立宪主义”为武器,持续地掀起抨击沙皇政府的运动,争取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的拥护;沙皇阵营内的某些重臣也受到这一社会思潮的影响,迎合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政治主张,形成了一个“自由派官僚”阶层,进而渗入最高统治集团内部;工农革命运动日益高涨,随时有爆发推翻沙皇王朝革命的可能。显然,当时的俄国在政治领域已出现了政府、自由派和革命派三大阵营。然而,专制制度的观念仍然囿于某些“死硬派”代表的“哲学构思”中,末代君主尼古拉二世就是死守专制制度最后防线的总代表。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俄国在战场上连连失利,更加剧了原有的社会矛盾。在内外交困中,沙皇被迫考虑进行某些政治改革问题。

1904年,沙皇颁布了12月12日诏令,应允进行一些次要的社会改革以缓和国内局势。1905年“流血星期日”之后,沙皇被迫颁布了2月18日诏令,答应召开由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会议。8月6日沙皇颁布关于《设立布里根杜马》的宣言以及《国家杜马章程》、《国家杜马选举法》。由于这些文件没有明确赋予国家杜马以立法权,进一步激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不满。在“十月政治总罢工”的惊涛骇浪中,以大臣委员会主席维特为代表的“自由派官僚”主张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以防止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维特拟定了一份奏 章,提出全面改革上层建筑的计划,又按沙皇的指令草拟了一份宣言。在无法实行军事独裁、镇压革命的情况下,沙皇终于在10月17日颁布了维特起草的宣言。宣言除许诺赋予公民各种自由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即任何法律不经国家杜马同意不得生效”。与此同时,沙皇还批准发表了维特的奏章,并赋予其同等的法律效力。10月17日宣言及维特的奏章实际上宣布了立宪的原则。接着,10月19日沙皇发布改革大臣会议的敕令,以后又废除了大臣委员会。12月11日,沙皇再次颁布了经过修改的《国家杜马选举法》,

扩大了 选民的范围。1906年2月20日颁布了重新审定的《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务会议章程》。4月颁布了新版《国家根本法》并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至此,俄国国家政治改革告一段落。从这几份宪法性文件可以看出,俄国国家机构已发生了深刻变革。

立法方面。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已具有议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拥有议会的基本权力,构成了相互制衡的立法两院。国家杜马是按1905年8月6日和10月17日宣言设立的新机构,国务会议则是按新章程进行改革的原机构。设计国务会议改革蓝图的仍是维特,他是在参考了西方议会结构的基础上,确定国务会议与国家杜马为俄国议会上下两院的格局的。按照以上 两个《章程》,国家杜马成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国务会议的一半成员由君主任命,另一半则由选举产生。关于立法权的总原则,在1906年的新版《根本法》中有明确规定,“皇帝与国务会议、国家杜马共同行使立法权”,“任何新法未经国务会议和国家杜马的赞同不得产生,未经皇帝批准不得生效”。“在立法事务方面,国务会议和国家杜马享有同等权力”(第7、86、106条)[6]。《国家杜马章程》规定杜马的职权范围是有关“颁布、修改、补充、停止实施、废除法律和编制的事宜”,“国家杜马可以提出废除或修改现行法、颁布新法的建议”,但《根本法》除外(第31、32条)。关于立法程序则规定,由大臣、杜马下设机构、国务会议创议的法案提交国家杜马,国家杜马通过的法案转交给国务会议审核,国务会议有权否决;国务会议创议并通过的法案转交国家杜马;未被国家杜马或国务会议通过的法案则视为已被否决(第34、48、49、50条);经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通过的法案由国务会议主席呈交沙皇批准,若未被沙皇批准,则不能在此会期再次提出(第52、53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务会议和国家杜马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即对法律有创议、修改、补充、停止实施、废除的权力,而且彼此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