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及项目审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41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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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判断进行记录,并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组如遇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重要阶段(如招标阶段、主体施工阶段等)基本结束时,审计组应出具中期审计报告。对于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出具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咨询人应出具审计综合报告。中期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情况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总结,对相关审计内容作出客观评价,指出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在扣除税金的咨询费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15日内预付本合同总价的10%;2、进度咨询费按30万元/半年支付,支付至合同价的80%时暂停,3、咨询人出具审计综合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4、实际咨询费按照本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同比例调整,在本项目所有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14日内支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可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 咨询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审计人员开展工作,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委托人对项目服务人员工作质量不满意,有权要求咨询人调整。否则,委托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须结算已发生工程投资金额同费率的咨询费。

2. 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人提交人民币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咨询人按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咨询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委托人将扣除咨询人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2.1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投标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及造价咨询人员从事委托项目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将扣除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50%。

2.2 咨询人未按约定派造价咨询人员到现场服务,每缺勤1人次扣款1000元,累计扣款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由于缺勤而造成损失的,由咨询人另行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咨询人应按规定期限内完成造价咨询并提出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因咨询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款1000元,累计扣款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由于逾期而造成损失的,由咨询人另行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2.4 咨询人咨询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或构成犯罪的,委托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咨询人的本项目服务资格。

2.5 咨询人无违约行为的,在本合同服务期限终止咨询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

将无息退还咨询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部分 服务要求

1、招标内容及范围

1.1 招标内容:承担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小和山校区二期建设工程行政楼、教学楼群二、图书馆、同声传译会议中心及相应室外附属工程等涉及的服务类、施工类、货物类、专业配套工程等全过程造价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管理情况审计咨询服务(不含竣工决算审计)等事宜,涉及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约为23286万元,本项目建设工期约24个月。

1.2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对相应的服务费用作出承诺。

1.3 投标人应认真、如实地填写投标书的有关内容,如弄虚作假或虚报有关业绩、数据,评标委员会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2、服务时限及要求

以今后具体实施的项目要求为准。

2.1咨询人应成立项目咨询服务小组和审计组,未经委托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审计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不得降低造价咨询资格标准。委托人不要求审计人员常驻现场,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审计需要,及时派审计人员到现场提供造价控制服务和审计取证。在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后,及时与招标代理编制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尽可能减少差错。在工程施工期间,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及技术经济协调会等工程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及委托人的其他临时通知(一般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参加会签;即使无上述事件发生,也必须保证审计人员每周出勤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对变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联系单,中标人应在收到资料起5天内提出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联系单和进度款支付,中标人应在收到资料起3天内提出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对于复杂情况的造价咨询,中标人可申请适当延长造价咨询时间,具体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确定。

2.2审计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反映审计全貌。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并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组如遇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重要阶段(如招标阶段、主体施工阶段等)基本结束时,审计组应出具中期审计报告。对于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出具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中标单位应出具审计综合报告。中期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情况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总结,对相关审计内容作出客观评价,指出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3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审核文件或审计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违约。违约一次,委托方在以后的一个季度内暂不安排其他造价咨询业务”;累计违约两次,在中标有效期内不再安

排其它询服务业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需向浙江外国语学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浙江外国语学院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核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