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213儿童保护装置中文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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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 V章(2002年 1月 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 DOT

§571.213

(2)(i)除非本节(i)(2)(ii)段中有规定,对于建议配用车辆 I型和 II型两种座椅安全带总成的助力器

座椅,使用以下声明:当使用(插入关于当使用膝部安全带(例如护膝)时限制儿童躯干向前运动 所提供的系统元件的说明)约束儿童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安全带部分或者膝部/肩部安全带系统的 膝部安全带部分,和当使用不具有(插入上述说明)的助力器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和肩部安全带 系统。 (ii)如果当助力器配用护膝或者类似部件使得肩部安全带不处在儿童前面的某个位置(安装助力器)时,

建议配用车辆的 I 型和 II 型两种座椅安全带总成的助力器座椅不受 S5.5.2(i)(2)(i)的限制。但是,当 使用无护膝的助力器时,应对此类助力器作一个配合车辆的膝部和肩部安全带系统使用的警告标签。 (j) 对于配备头部固定安全带的每一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声明:将此儿童约束安全系统配备的头部固定

安全带固定牢靠。 (k) (1)对于仅为婴儿设计的每一面向后方的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声明:当在车辆上使用时,只能用在

面向后方的位置。 (2) 对于设计用于面向后方的婴儿和面向前方的较大儿童的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声明:当用于体重不大

于(插入不小于 20磅的某个建议体重值)时,只能用在面向后方的座椅位置。

(3) 除非本节(k)(4)中有规定,可以用在面向后方座椅位置的每一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有一个标签,标

签的内容符合本标准图 10和 S5.5.2(k) (3)(i)-S5.5.2(k)(3)(iii)的要求,永久性地附在座椅垫的外表面或者 衬垫在或邻近儿童头靠的区域,使得标签显而易见。 (i) 标题区域应为黄色,“警告”字样和警示符号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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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消息区域应为白底黑字,消息区域面积应不小于 30 厘米 。

(iii)图案应为黑色,带红色圆圈,斜线,白色背景。图案直径不小于 30 毫米。

(4) 如果儿童约束安全系统配本有某种装置,当且仅当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安装在车辆上时,此装置使车辆

上的乘客侧气囊停止工作,并在气囊停止工作后提供持续时间至少为 60秒钟的信号,那么,图 10 中 规定的标签可在“在配备气囊的前排座椅上”之前增加短语“除非气囊断开”。 (I) 一张安装图,指明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安装在:

(1) 配备有安全带不间断的膝部/肩部安全带系统的某个座椅位置;和 (2) 按照制造厂商说明书的规定,仅配备膝部安全带的某个座椅位置;和 (3) 配备有儿童约束安全带固定系统的某个座椅位置。

S5.5.3 S5.5.2(f)-(l) 中规定的信息应位于加装的儿童约束安全系统上,使得当系统按照 S5.6.1中的规定安装 时,信息是可见的。

S5.5.5本节(a)-(l)各段规定的信息应以英语表达,字母和数字的尺寸不小于 10点。除非另有规定, 信息标签应是白底黑字。除非全部采用大写,信息应以句子大小写规定表达。

(f)下列声明之一(插入制造厂关于可以安全占用安全系统的儿童最大质量的建议,例如是对质量小于

13.6千克的儿童和只用作皮带定位座椅的座椅,不推荐使用助力器 座椅)可删除重量参考值: (1) 仅用于体重 磅( 千克)或以下和身高(插入英制和公制数值;标签中“质量”字眼可选用)或者

以下的儿童;或者 (2) 仅用于儿童体重在 和 磅(--和—千克)之间和身高为(插入适当的英制和公制值;在标签中,“质

量”字眼可选用)或者以下和能够自行坐端直的儿童;或者 (3) 仅用于儿童体重在 和 磅(--和—千克)之间和身高为(插入适当的英制和公制值; 在标签中,“质

量”字眼可选用)或者以下的儿童。 (g)(1)节中规定的标题,以及根据情况,采用(2)和(3)节的声明。如果使用,(2)和(3)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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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 V章(2002年 1月 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 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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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着重号,并且应在标题之后和(1)节要求的加着重号的声明之前。

(1)S5.5.2(k) (4)(i) 中规定的标题以及声明“警告!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可能发生”采用大写,其后是加着

重号的声明:请遵照此儿童约束安全系统上和车辆用户手册中的所有说明。根据制造厂商的选择, 标题中的短语“警告!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可能发生”可以是白色或者黄色背景。

(2)对于意图不是用于特定调整位置和特定环境下机动车辆的每一内装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对制造厂

商关于这些位置和环境的限制做出适当的声明。 (3)根据情况,以下各节要求的声明应加着重号和放置在 S5.5.5 (g)(1)要求的声明之后,顺序如下:S5.5.5

(g)(2),S5.5.5 (f), S5.5.5 (h) 和 S5.5.5 (i)。 (h) 对于设计使用安全带约束儿童和安全带不能自动调整适合儿童的每一内装儿童约束安全系统:绕着您

的儿童身体,贴身调整此儿童约束安全系统提供的安全带。 对于可以用在面向后方座椅位置的每一内装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应作如下声明:将面向后方座椅位置的婴 儿放置在此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内。

S5.6 印刷说明的适当使用

除本节要求的标签或书面说明以外,提供的任何标签或收面说明对用户来说,在要求信息的含义上不得含 糊不清和产生误导。非英语表达的任何标签或书面说明应是英语表达的标签或者书面说明的准确翻译。除 非全用大写,S5.6.1- S5.6.3中要求的信息应以句子大小写规定表达。

S5.6.1.10 (a) 对于建议配用车辆 I型或者 II型座椅安全带总成的助力器座椅的说明,根据情况,采用下列 声明之一和声明的理由:

(1)警告!当将儿童约束在此助力器座椅内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和肩部安全带系统;或者

(2)警告!当将儿童约束在此座椅内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安全带系统或者膝部和肩部安全带系统的膝

部安全带部分,而将肩部安全带置于儿童身后。 (b)(1)除非 S5.6.1.10 (b)(2)中有规定,建议配用车辆 I 型和 II 型两种座椅安全带总成的助力器座

椅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声明和其理由:警告!当使用(插入当使用膝部安全带(例如护膝)限制儿童 躯干向前运动所提供的系统元件的说明)约束儿童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安全带部分或者膝部/肩部 安全带系统的膝部安全带部分,和当使用不具有(插入上述说明)的助力器时,仅使用车辆的膝部 和肩部安全带系统。 (2)如果当助力器配用护膝或者类似部件使得肩部安全带不处在儿童前面的某个位置(安装助力器)时,

建议配用车辆的 I型和 II型两种座椅安全带总成的助力器座椅不受 S5.6.1.10(b)(1)的限制。但是,当 使用无护膝的助力器时,应对此类助力器作一个配合车辆的膝部和肩部安全带系统使用的警告标签。 S5.6.3 加装和内装儿童约束安全系统

对于设计使用安全带约束儿童并且安全带不能自动调整适合于儿童的每一儿童约束安全系统,印刷说明应 包括以下声明:贴身安全带不宜有任何松弛。安全带保持在某一相当的直线上,无松弛现象,不压在儿童 身上,也不将儿童身体推入不自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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